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住宅物業管理,保障住宅區物業的合理使用,維護住宅區公共秩序,創造良好的生活環境,根據建設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和《安徽省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內住宅區的物業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住宅區,是指住房建筑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 基礎設施配套比較齊全的居住小區(含居住組團)。
物業,是指正式使用的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設施和相關的場地。
物業管理,是指物業管理企業受物業所有人的委托按合同對物業進行有償修繕、維護和其他與之相關的服務。
第四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稱“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主管本市住宅區物業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省、市有關政策及法律、法規;
(二)制定住宅區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辦法;
(三)指導全市房屋管理實現社會化、專業化、企業和市場化的體制改革;
(四)負責物業管理的資質審查和年檢工作,考核和培訓物業管理的專業人員;
(五)負責物業管理專用資金和房屋公共部位維修基金的管理工作;
(六)會同住宅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組建業主委員會;
(七)接受并處理居民對物業管理企業的投訴。
住宅物業管理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綜合管理原則。
住宅區所在的區人民政府在物業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省、市有關政策及法律、法規;
(二)會同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組建住宅區業主委員會;
(三)負責住宅區的社區服務、綜合整治和其他社會工作;
(四)對物業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五)協調本轄區內有關部門、單位之間的關系。
市建設、規劃、公安、工商、財政、物價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住宅區物業管理的監督與指導工作。
第二章 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五條 本辦法中所稱業主是指住宅區內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權人,
第六條 住宅區內業主行使下列權利:
(一)使用其住宅房屋或者非住宅房屋或者非住宅房屋以及住宅區內公共場所、公用設施的權利;
(二)參與住宅物業管理的權利;
(三)對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的監督權;
(四)業主公約規定的其他權益。
第七條 住宅區內業主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自覺維護住宅區公用設施、環境、衛生等;
(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委員會對該住宅區進行管理;
(三)按月交納服務費;
(四)業主公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 住宅區已交付使用且入住率或房屋出售率達到50%以上的,開發建設位應當及時向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報告,由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會同住宅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組織開發建設單位及街道辦事處召集第一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第九條 業主大會由本住宅區的業主組成。業主大會必須持有過半數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出席方可舉行。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業主大會,不滿18周歲的業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席。
第十條 業主大會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業主大會召開前7日,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會議日期及內容告知業主。業主大會閉會期間,經持有10%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業主大會,以解決某一方面的問題。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接到該提議后14日內就其所提議的事項召開臨時業主大會。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的決定,須經出席會議的業主所持投票權的半數以上通過。大會表決可以采取投票方式或其他方式,投票方式實行住宅房屋一戶一投票權;非住宅房屋,每100平方米的建筑面積有一投票權,100平方米以下的按房屋所有權證,每證有一投票權。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行使下列權利
(一)選舉、罷免業主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二)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聽取和審查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四)批準業主委員會有關業主利益的重大事項的決定;
(五)制定、修改業主公約;
(六)改變和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批準和修改業主委員會章程。
第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在業主中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組成。其名額具體規定如下:住宅區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下的3-5人,2萬平方米至10萬平方米的5-7人,10萬平方米以上的7-9人。
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有一定組織能力和必要工作時間的人員擔任。
第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向業主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每屆任期3年,其成員任屆期滿,可以連續擔任。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行使下列權利:
(一)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
(二)制定業主委員會章程;
(三)審議決定住宅區房屋公共部位維修費和公用設施專項費的使用;
(四)采取公開招標或其他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對本住宅區物業進行管理,并與其簽訂聘用管理合同。
(五)審議物業管理企業制定的住宅區物業管理年度計劃和重大工程項目的維修計劃;
(六)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對住宅區物業的管理、養護和維修工作。
前款第二、三、四、五項規定的事項,必須經業主大會批準。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討論決定問題,必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三章 業主公約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業主公約,是指由業主承諾,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有關業主使用、維護和管理住宅區物業管理方面權利義務的行為守則。
第十八條 業主公約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宅區名稱、地址、面積及戶數;
(二)公共場所及公用設施狀況;
(三)業主大會的召集程序及決定住宅區重大事項的方式;
(四)業主合作其住宅房屋或者非住宅房屋以及住宅區內公共場所、公用設施的權益;
(五)業主參與住宅區物業管理的權利;
(六)業主對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監督權;
(七)住宅區物業各項養護、維修和服務費的交納;
(八)業主在住宅區內應遵守的行為準則;
(九)違反業主公約的責任;
(十)其他有關事項。
業主公約應當使用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的示范文本。業主大會可以根據本住宅區的實際情況進行修改、補充,并報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業主公約經業主大會批準后生效。已生效的業主公約對住宅區所有
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具有約束力。
第四章 物業管理企業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企業的設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管理章程;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各類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企業必須持有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頒發的《物業管理資質證書》,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物業管理。
第二十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聘用合同管理下列事項:
(一)房屋的管理、維修、養護;
(二)消防設施和機電設備、路燈、自行車房(棚)、溝、渠、池、井、道路、停車場等公用設施的維修、養護;
(三)園林綠化;
(四)環境衛生;
(五)車輛行駛及存放;
(六)聘用管理合同規定的其他物業管理事項。
第二十三條 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
(一)根據住宅區物業管理委托管理合同,對住宅區實施物業管理;
(二)根據住宅區物業委托管理合同和有關規定,收取服務費及實際支出的房屋公共部位維修費;
(三)有權制止違反住宅區物業管理規定的行為;
(四)要求業主委員會協助實施物業管理;
(五)開展多種經營活動和有償服務。
第二十四條 物業管理企業的義務:
(一)履行住宅區物業委托管理合同;
(二)制定住宅區物業管理年度計劃和重大工程項目維修計劃;
(三)接受業主委員會和業主的監督、檢查;
(四)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應及時制止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五)接受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及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五章 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等級管理
第二十五條 對物業管理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等級分為一、二、三、四級。
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及范圍按《安徽省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物業管理企業申請資質等級時,必須向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一)企業資質等級申報表;
(二)驗資證明;
(三)法定代表人任命書或聘任書;
(四)章程
(五)經營辦公場所證明
(六)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七條 對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實行年檢制度。申請資質年檢的物業管理企業必須提供下列資料:
(一)資質證書;
(二)營業執照;
(三)年度工作總結;
(四)業主委員會對物業管理企業的評議。
第二十八條 物業管理企業更名、分立、合并、升級,應當在30日內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九條 物業管理企業必須按照資質等級確定的業務范圍從事物業管理業務。
第六章 開發建設單位物業管理職責
第三十條 住宅區應當按照規范設計施工。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和住宅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參與住宅區規劃方案的審定和住宅區的竣工驗收工作。
第三十一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至住宅區業主委員會成立期間,應當委托物業管理企業或自行實施物業管理。
第三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成立后,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業主委員會移交下列住宅工程建設資料:
(一)住宅區規劃圖、竣工總平面圖;
(二)單位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
(三)地下管網竣工圖;
(四)其他必要的資料。
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單位在移交住宅時,應按住宅區建設總投資的0.6 %的比例,一次性向業主委員會劃撥住宅區公用設施專項費,專項用于住宅區公用設旋的養護、維修與更新。住宅區公用設施專項費由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設專帳管理,業主委員會向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申請使用。
第三十四條 開發建設單位移交住宅區時,如住宅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下的, 應按不低于30萬平方米面積的標準,在3萬平方米以上的,應按不低于50 平方米面積的標準無償向業主委員會提供辦公用房,其產權屬市人民政府。開發建設單位移交住宅區時必須以建造成本價向業主委員會提供不低于50平方米的商業用房,產權屬業主委員會,由物業管理企業按物業委托管理合同經營。
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商業用房的購置費用從住宅區公用設施專項經費中墊支,并從商業用房的經營收入中回收。
第七章 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第三十五條 住宅區業主及非業主使用人使用房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進行室內裝修、裝潢時,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不得影響房屋整體安全;
(二)不得擅自改變房屋性質、外貌和用途;
(三)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
(四)不得利用房屋從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侵害他人的正當權益。
第三十六條 住宅區房屋的維修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
(一)室內部分,由業主負責維修;
(二)房屋的外墻面、樓梯、通道、屋面等房屋本體公共部位、公用設施,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養護、維修與更新。
第三十七條 住宅區的道路、路燈、溝、渠、池、井、綠化池、娛樂場所、停車場、自行車房(棚)等住宅區公用設施由物業管理企業統一管理維修養護。維修養護費用從住宅區公用設施專項費用支出。人為造成公用設施損壞的,由損壞者負責修復;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三十八條 住宅區的環境衛生、治安等公共服務項目,物業管理企業可以選聘專業公司承擔,也可以選聘住宅區內下崗職工、無業人員承擔,費用從住宅區內下崗職工、無業人員承擔,費用從住宅區服務費中支出。
第三十九條 住宅區的水、電、煤氣、通訊等設施的養護和維修,由供水、供電、供氣及通訊等有關單位負責,戶內費用由業主承擔,戶外費用由養護、維修單位承擔。
第四十條 凡房屋及附屬設施有影響市容或者可能危害毗鄰房屋及公共安全,
按規定應由業主修繕的,業主應及時進行修繕。拒不修繕的,由業主委員會授權物業管理企業進行修繕,其費用由該業主承擔。
第四十一條 住宅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小區內嚴禁違法建筑(包括占用樓梯間、通道、屋面、平臺、停車場、自行車房等公用設施而影響其正常使用功能):
(二)踐踏、占用綠化地;
(三)亂拋垃圾、雜物或垃圾未實行袋裝;
(四)影響市容觀瞻的亂搭、亂貼、亂掛等;
(五)損毀、涂劃園林藝術雕塑;
(六)聚眾喧鬧影響鄰居作息;
(七)隨意停放車輛和鳴喇叭;
(八)發生超出規定標準的噪音;
(九)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十)業主公約所禁止的行為。
第八章 物業管理相關費用
第四十二條 住宅區內房屋的內部維修費用由業主自行承擔。公共部門維修費用根據實際支出,經業主委員會審定,由單體建筑所有業主按建筑面積分攤,其中按房屋政策出售的房屋應承擔的公共部分維修費,由售房單位從售房款中已提取的公共部位維修資金中支付。
第四十三條 住宅區內的服務費用,按物業管理要求由住(租)戶按月交納,住宅區內的服務費用具體收費標準由市物價局核定。
第四十四條 對于已實施物業管理住宅區中的待銷房及產權人買后6 個月未入住的房屋,由開發建設單位或產權人按核定公共服務費的50%繳納空置房管理費。
第九章 罰則
第四十五條 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違反本辦法,未按期交納住宅區各項物業服務費,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或者物業管理企業可責令限期交納,并按規定加收滯納金;逾期未交納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六條 物業管理企業違反本辦法或者物業委托管理合同規定,對住宅區物業管理、維修、養護不善,造成業主損失的,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有權責令賠償損失或者采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由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10000 元的罰款,并可按規定降低或者注銷其物業管理資質。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未取得物業管理資質等級證書,擅自承攬物業管理業務的,由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2000元的罰款,并責令停止對住宅區的物業管理。
第四十八條 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履行,并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撥付住宅區公用設施專項費2 ‰的滯納金;逾期未履行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物業管理企業有權予以制止,要求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給予處罰的,由有關部門按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條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爭議時,應當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不成的,可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依法提交蕪湖仲裁委員會仲裁。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協議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一條 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應給予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發布后新建的住宅區,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實施物業管理;本辦法發布前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區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盡快實施物業管理。
第五十三條 1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區及單體住宅樓宇、商廈、 寫字樓可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6年4月17 日發布的《蕪湖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