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產權房與獨立產權房有什么區別?一、享受的一系列權力不同 如果購房者在取得房屋后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證,那么他所購的房屋所有權處在一種未經法定形式確定的狀態,購房者不能取得如下權利: 1、不能買賣、置換、贈與、繼承、析產、轉讓不具有產權登記的房屋。如進行上述行為,也會因該行為違 反國家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被宣布無效,法律不予保護無效的民事行為,各方的損失只能由各方自己來承擔; 2、無法設定他項權利。他項權利主要指抵押權、典權。按我國法律規定,房屋抵押實行登記制度,而登記的唯一憑證就是房屋所有權證,所以購房者無法通過房屋抵押來獲得貸款或承擔其它民事責任; 3、在房屋被拆除時無法按國家政策及相關拆遷法規獲得拆遷補償; 4、如因項目非法開發而無法辦理房產證,則購房者所購房屋有被強制拆除或被拍賣的風險,購房者將無法通過法律渠道主張自己的權利; 5、無法部分改建所購房屋; 6、在土地使用期限界滿時無法申請繼續使用該土地。 而商品房的居住者擁有以上所說的全部權利。 二、產生基礎不同 國家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分為國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城市開發房地產均是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農村則是集體土地所有與使用一體。農民申請修房均是在其范圍內審批的宅基地上修建,這種房屋是不納入城鎮房屋交易的范圍,其交易行為和結果不受保護! 三、沒有產權證 在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在這類土地上建造房屋,不用交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法律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外來者如果購買了這類房屋,并不能享有房屋的產權,而是居住使用權。 而通常的商品房,購買者享受的是完全獨立產權,有自己的房屋產權證。 編輯本段購買集體產權房的弊端 目前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私下、變相的轉讓大量存在,不僅嚴重損害了國家、集體利益,導致了土地利用的混亂,影響了土地市場的正常秩序,而且造成了土地產權關系不清,交易的不安全,給農村的穩定帶來了隱患,也給購房的消費者帶來了各種潛在的風險。 一、無房產證 建設部《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并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也就是說只有擁有個人房產證,才能證明房子是你的,而不只是擁有使用權。 而按照法律規定,集體性質的土地使用權是不能在土地性質未變更性質之前進行買賣的,相應的在該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也無法進行買賣或轉讓,因此也就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農村房屋的所有權人能夠用來證明自己對房屋享有所有權的證書一般是當地區、縣(自治縣)、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頒發的宅基地使用證書。這個證書只能證明被該證書記錄的人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集體房產證是臨時的證明,是個模糊概念,甚至缺乏法律依據。 二、不能用于抵押和貸款 《擔保法》明確規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可以抵押,""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貸款和抵押的是要登記的,而登記唯一憑證就是房產證,目前農村房既無房產證也不進行登記。 三、易產生糾紛,房屋沒有保證 集體產權房有相當一部分是村里自己開發的,也就是說時任書記就是開發商頭頭,如果幾年之后,一換屆,很可能就會出現糾紛。再者說,村里開發的房子,一般都是以改善村名居住狀況名義開發的,沒有任何法律保障,沒有房產證也沒有土地證,出售鄉產權的住宅,并不具備正規的房屋買賣合同,而只是簽一份租賃合同,合同上的房屋性質也與實際有很大不同。而僅有的購房合同也可能會因為大隊書記的換屆而變得沒有什么效力。 另外,《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不予批準",這就容易出現這樣一個問題,村民將房子賣出后,就意味著再也沒有宅基地,而面臨房屋拆遷增值、繼承等各種因素村民開始對自己的出售行為感到后悔,鑒于集體產權的對外銷售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出賣人完全有權利也有可能重新要回自己的房子,那么購房者就只能處于被動無助的尷尬境地。 四、房子質量無保證 房子開發首先必須是具有開發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而集體產權房很多是由土地所在村自行開發的,根本沒有資質,在質量、信譽方面都沒有保障。 開發商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竣工后,應到房地產權屬管理部門申請房地產權屬登記,由登記部門通知房地產測繪部門進行現場勘測,待勘測數據確定后,權屬管理部門需要通知土地管理部門最后核定地價,還要審核該項目是否按規劃批準的用途實用土地、是否按規劃的面積建房、地價款最終繳納的情況,以及拆遷安置結案情況等。只有在上述內容全部審核無誤后,才能確認產權,頒發房屋所有權證。而集體產權的房子相對商品房來說房子質量檢測程序相對缺乏,購買房子后所持有僅為一紙與當地鄉政府簽發的合同,在質量上的隱患相對一般商品房來說較大。 五、拆遷無補償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私下交易并不能將房屋過戶,即使把房款給賣房者,實際上房屋的法律所有人還是原來的賣方。將農村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員出售,顯然是一種變相的土地使用權出租行為。正因為如此,目前我國尚無對拆遷農村房屋而給予承租人(使用人)補償的相關法律規定,其補償對象均為農村土地或地上附著物的所有人。 六、行為違法,不受法律保護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農民將房屋賣給城市居民的買賣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即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地產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更加明確的規定:"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轉移,必須經合法批準……未經審查批準,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房轉移給買主,房屋買賣、贈與等行為也應認定為無效。" 集體產權房屋對外出售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一旦產生糾紛,法律是不予保護支持的。 七、村民證不合法 有很多開發商為了更好銷售房子,避開農村集體產權房只能在集體之間買賣的法律規定,而出奇招,就是給買房的城鎮戶口的消費者辦理一個農村的村民證書,這樣,就可以用本村村民的名義來買房。而事實上這種由村委印發的村民證是毫無用處的,就連買賣行為的真實性也無法起到證明作用,況且這種村民證本身就帶有違法性,是不能作為以后有關法律糾紛證據的。 買房子是一生的大事,可以說關乎我們的幸福,中國有句俗語叫:不怕一萬就怕萬一,有誰敢說自己運氣就那么好,所買的房子以后不會出現問題哪?而事實我們也可以看出,因為集體產權房而產生的糾紛在房產案例中是占有相當比重的,所以我們在購房時一定不能貪圖一時便宜,而為自己以后引來無盡麻煩,很可能最后會失去辛辛苦苦賺來的房子。買房子一定要理性在理性。
當然不能了,因為集體產權房屋修建在集體土地上,不能辦理房屋土地使用證,不屬于私產,不能上市交易。這類房屋的修建是由區政府直接審批,不到房管局登記,居住者沒有對房屋的完全獨立產權,有的僅是農村集體房產權,即業內所稱的"鄉產權",鄉產權并非字面意義上由某一級政府頒發的產權,而是在某些鄉村里,當地政府未經國家許可,便將村里的土地交給開發商,并由其建設并公開出售的商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