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充分認識加強征地拆遷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來,全省各地切實加強征地拆遷管理,認真落實補償安置政策,規范征地拆遷行為,有效維護了群眾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但一些地區仍存在征地拆遷程序不規范、補償不到位、突擊拆遷、野蠻拆遷等違法違規現象,侵害了群眾的合法權益,引發了一些群體性上訪事件。省委、省政府對此高度重視,反復強調要嚴格依法規范征地拆遷工作,堅決糾正侵害群眾利益的問題,切實維護社會穩定。進一步加強征地拆遷管理,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一項重要工作。各地、各部門一定要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極端重要性,牢固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端正城鄉建設的指導思想,嚴格執行國家關于征地拆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依法履行有關程序,堅決制止和糾正違法違規強制征地拆遷行為。要改進工作作風,完善工作機制,下大力氣化解征地拆遷中的矛盾和糾紛,妥善解決群眾的實際困難,維護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和社會和諧穩定。
二、嚴格執行征地法律法規,確保征地補償安置到位
征收集體土地,必須在政府統一組織和領導下依法規范有序開展。征地報批前,要認真落實告知、確認、聽證程序;征地報批后,要嚴格執行“兩公告一登記”制度,及時做好征地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對于群眾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須妥善予以解決,群眾意見較大、矛盾較多的,不得強行實施征地。嚴格執行征地補償標準,建立健全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進行調整。加強對征地實施過程的監管,嚴格執行預存征地補償款制度,確保征地補償費用及時足額支付到位,防止出現拖欠、截留、挪用等問題。征地涉及拆遷農民住房的,必須先安置后拆遷,妥善解決好被征地農戶的居住問題,切實做到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嚴禁違背農民意愿,在征地批準前強制拆遷。重大工程項目建設涉及征地拆遷的,必須帶頭嚴格執行規定程序,足額繳納補償費用。
三、合理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堅決防止違法違規拆遷
城鎮房屋拆遷,必須嚴格執行拆遷政策法規,切實規范拆遷管理和實施行為,嚴禁下放拆遷管理權限。落實拆遷年度計劃備案制度,合理控制拆遷規模。拆遷項目立項前要組織專家論證,規劃方案要及時向社會公示,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特別是被拆遷群眾的意見,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的必須依法履行程序。嚴格執行拆遷許可、行政裁決和行政強制拆遷聽證制度,未經風險評估、應聽證而未聽證、群眾意見較大的,一律不得核發拆遷許可證,不得實施行政裁決和行政強制拆遷。全面執行“拆遷六項制度”,切實做到“拆遷程序、拆遷補償、拆遷安置、思想工作"四個到位。拆遷補償安置中,要充分尊重被拆遷入對補償安置方式的選擇權,切實解決被拆遷群眾的實際困難。嚴格控制行政強制拆遷數量,慎用行政強制拆遷手段。實施強制拆遷,必須嚴格執行相關程序,制定詳細的工作預案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落實拆遷維穩責任,并報上級政府備案。程序不合法、補償不到位、被拆遷入居住條件未得到保障,工作預案和應急處置方案不完備的,一律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四、強化監督管理,嚴肅查處違法違規征地拆遷行為
各地要立即對所有征地拆遷項目組織一次全面排查清理,重點檢查征地拆遷程序是否合法、拆遷行為是否規范、補償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策是否落實等情況,限期整改排查清理中發現的各種問題。對采取停水、停電、阻斷交通等野蠻拆遷手段逼迫搬遷,以及采取“株聯武拆遷”和“突擊拆遷”等違法強制拆遷的,要嚴肅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入的法律責任。因暴力征地拆遷,造成人員傷亡或嚴重財產損失的,公安機關要加大辦案力度,盡快查清事實,依法嚴厲懲處犯罪分子。對因工作不力、強制征地于拆遷引發惡性事件、大規模群體性上訪事件的,以及存在官商勾結、權錢交易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隨意動用公安民警參與強制征地拆遷造成嚴重后果的,要嚴肅追究有關黨政領導的責任。
五、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及時妥善化解矛盾糾紛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建立健全統一領導、部門協作的征地拆遷信訪工作機制。征地拆遷前要認真做好信訪穩定風險評估工作,對不穩定因素、矛盾糾紛及時進行調查、預測和評估,凡是可能引發惡性事件或群體性事件的征地拆遷一律停止或暫緩實施。不斷完善征地拆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及時掌握和化解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防止矛盾積累激化。嚴格落實征地拆遷信訪工作責任制,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領導同志要深入問題較多的地方接訪、下訪,主動傾聽群眾訴求,真正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采取各種有效方式做好群眾思想工作,防止簡單粗暴壓制群眾,避免因征地拆遷問題引發新的上訪事件。進一步暢通信訪信息渠道,加強對當地信訪形勢特別是涉及征地拆遷信訪問題的分析與研判,一旦發生惡性事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做好穩控工作,防止事態擴大。加強和改進宣傳工作,尤其要強化對互聯網的監管,充分發揮輿論監督和引導的重要作用。
六、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工作責任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把做好征地拆遷管理工作作為落實宏觀調控政策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內容,列入近期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各市、縣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強化對征地拆遷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切實加強對征地拆遷規模的總量調控,防止和糾正大拆大建。市、縣人民政府要對征地拆遷管理工作負總貴,明確政府分管負責人的責任,對出現群體性事件的,市、縣人民攻府主要負責人要及時趕赴現場做好相關工作。省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加強對各地征地拆遷工作的指導監督,聯合查處典型案件,研究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及時向省政府報告重要情況。
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在2010年6月底前完成排查清理和整改工作。各市人民政府要在7月底前將貫徹落實本通知情況報省政府,并抄送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和省國土資源廳。省政府將組織對各地貫徹落實恃況進行專項檢查。
,《徐州市2003年市政重點工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意見》同時廢止。新政策規定涉及到拆遷的單位或個人將按照集體、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措施補償安置。
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一、拆除集體建設用地上非住宅房屋的,補償安置按照《徐州市征用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徐州市人民政府2004年第98號令)執行。
二、拆除集體建設用地上住宅房屋,實行定銷商品房安置,由市重點辦與所在區(縣)政府簽訂項目包干協議,按拆除合法建筑面積1比1提供房源并按實際安置情況結算。區(縣)政府負責做好拆遷、安置、過渡工作,并按時無償讓出土地。確因特殊情況,經市政府批準,實行產權調換安置的,按拆除合法建筑面積1300元/平方米(含市收規費)結算;實行遷建安置的按拆除合法建筑面積750元/平方米結算。
三、產權調換和遷建安置房的建設,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區(縣)政府按照城市規劃要求統一組織實施,市各有關單位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一、拆除國有土地上住宅和私有非住宅房屋的補償安置執行市政府78號令《徐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及相關配套文件。
二、拆除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的房屋,由被拆遷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過渡和安置。有條件退后復建和改造的原則上不予補償,屬特困企業的給予500元/平方米一次性綜合補助;政府免收同等復建面積內市收規費并從速辦理手續。所拆除房屋由原產權單位注銷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對不能退后復建的給予一次性補償:商業門面房,產權人與使用人同屬一人的,A、B、C、D、E類地段補償標準分別為合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200元、2000元、1800元、1600元、1400元;其它非住宅用房合法建筑面積補償標準,A、B類地段每平方米1200元、C、D類地段每平方米800元、E類地段每平方米650元;同時注銷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以上補償費用由被拆遷單位主管部門負責包干使用。拆除違章建筑不予補償。
三、因市政重點工程需要遷移的電力、廣電、郵電通訊、給排水、供氣、供暖、路燈、環衛以及人防工事、樹木等,一律由產權單位按照規定時限負責遷建,所需費用自行解決。在期限內施工引起的掘路、臨時占地、砍伐樹木、渣土清運,一律免繳費用。
四、被拆遷戶臨時過渡期間,教育部門應當照顧其子女在原拆遷地就近入學,不得加收其它費用。
五、市政府投資的市政重點工程項目的拆遷,被拆遷單位和主管部門應當服從建設需要,保證按期搬遷,在拆遷規定的期限內,未達成拆遷協議的,按照先拆遷后處理的原則辦理。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證據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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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妥善安置被拆遷人,套型設計以中小型為主
晨報訊(記者 郭冰)為規范市區定銷商品房的建設和管理,維護被拆遷人的利益,促進城市拆遷的順利實施,《徐州市市區定銷商品房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出臺,并于3月1日起施行。
定銷商品房是指為妥善安置被拆遷人,由政府主導、市場化建設,以確定的銷售價格、套型面積向被拆遷人定向銷售的商品住宅。年度定銷商品房建設計劃編制由市建設部門根據當年重點工程建設計劃測算房屋拆遷量,按拆遷量的60%扣減上一年度定銷商品房存有量確定當年建設計劃。
城市居民可跨區域安置
定銷商品房套型設計以中小套型為主,建筑面積一般為55—90平方米。各套型比例由房管部門會同規劃部門確定,并在土地出讓文件中公布。我市城市規劃區內拆遷項目的被拆遷人可以依照本辦法通過拆遷人向市建設部門申請購買定銷商品房,市建設部門審核后,發放《徐州市市區被拆遷人購買定銷商品房憑證》。村民原則上在本轄區內安置,城市居民可跨區統籌安置。
按拆遷面積確定購買面積
被拆遷人購買定銷商品房面積根據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確定:(一)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小于定銷商品房套型面積的,可就近向上靠檔購買相應套型的定銷商品房。(二)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大于定銷商品房最大套型面積的,可購買多套定銷商品房,所購買定銷商品房的總建筑面積不得超過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20平方米。被拆遷人購買的定銷商品房建筑面積超過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的,超出部分按同地段商品房市場價格結算。同地段商品房市場價格由市價格部門會同市建設、房管部門確定,超出部分銷售收入稅后收益上交市財政專戶。
按搬家順序選購定銷房
被拆遷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持《徐州市市區被拆遷人購買定銷商品房憑證》辦理購房手續,逾期不選房的視作放棄。選購定銷商品房公開、公平、公正,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按搬家先后順序依次選購。
不得隨意公開向社會銷售
未經市政府批準不得公開向社會銷售定銷商品房,定銷商品房自交付使用之日起半年后未銷售的,余房按銷售價格結算同期利息,從財政專戶支付,或由政府按銷售價格統一采購。
申購定銷商品房7步驟
1.被拆遷人申購定銷商品房的,應在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在規定的申購期限內,填寫《徐州市市區被拆遷人購買定銷商品房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拆遷人負責核實申請表填寫內容,無異議的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在15天內持申請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原件、身份證復印件、房證復印件以及其它相關材料向市建設部門申請辦理《徐州市市區被拆遷人購買定銷商品房憑證》手續。
2.市建設部門審核批準后,對符合條件者核發《徐州市市區被拆遷人購買定銷商品房憑證》,由拆遷人統一領取后,按被拆遷人交房先后順序編號后發放并公示。
3.被拆遷人按房屋編號選房并簽訂《定銷商品房買賣合同》。
4.被拆遷人在通知購買的期限內,沒有進行選房和購房的,購買定銷商品房憑證作廢。如仍需購房的,要重新申領憑證。
5.被拆遷人持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購買定銷商品房憑證、《定銷商品房買賣合同》到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辦理拆遷補償安置結算手續。
6.被拆遷人持《定商品房買賣合同》到定銷商品房開發建設單位辦理購房結算及上房手續。銷
7.定銷商品房開發建設單位應向市建設部門辦理《定銷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