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土地補償費、人員安置費、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
土地補償和人員安置費一般原則上是撥付生產組進行分配(也可以由生產組分給個人),青苗和附著物補償則是針對個人的,你的樹是你的樹錢,你的房付你的房錢。
具體的參照土地法,由于各地經濟水平不同,所以補償金額也不相同,一般原則上耕地每畝價格不超過當地當年耕地年產值的30倍,非耕地減半。
分錢都是按人頭算的,分18歲以下,18~60男,18~55女,60以上三種,每種的補償安置方式也不盡相同
1.房屋拆遷可采用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
2.產權調換:單位自管房和私房可以舊房換舊房,也可以舊房換新房。按建筑面積“拆一還一”,按質作價,互找差價。舊房按“附件二”估價。新房在拆除建筑面積范圍內按“附件二”估價。
3.拆除私有自住房屋,原則上采用產權調換,按質作價,互找差價的辦法。
拆除私有出租房原則上按“附件一”作價補償。產權人需要保留產權的,也可采用產權調換,互找差價的形式處理。產權人與房屋使用人的租賃關系不變,應辦理租賃變更手續,使用人不得拒絕辦理租賃手續。
4.私有出租房的產權人自愿放棄產權調換的,使用人應承擔部分補償費用,由原房屋承租人或承租人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按原使用面積每平方米50~100元補償給原產權人后,方可獲得公房承租使用權和享受本規定“附件二”的價格標準購買安置房。
5.拆除房管部門直管房屋,按原使用性質、建筑面積歸還產權,不計差價。舊房由拆遷人拆除并收回舊料。
6.房屋的拆遷補償一律以房屋所有權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范圍內的房屋所有權為依據。
對未到規定期限的有合法手續的臨時建筑,根據使用期限折舊酌情補償。對違法建筑和已超過規定期限的臨時建筑由產權人自行無償拆除,一律不予補償,逾期不拆除,由拆遷人拆除的,“以料抵工”。
7.拆除用于公益事業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物,由拆遷人根據城市規劃的要求,按照被拆除建筑物的構筑物的性質、規模予以重建。
國務院公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就是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具體補償標準規定如下 :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的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