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住房補貼政策如下:
發放標準:住房補貼由購房補貼和工齡補貼組成(以下均簡稱住房補貼)。老職工中的無房戶按規定面積標準全額計發住房補貼;住房面積未達標準的,購房時按規定面積標準與原住房面積的差額計發住房補貼。
⑴購房補貼額為每平方米建筑面積補貼額與購房補貼面積之積。購房補貼面積按職工住房面積標準與以夫婦任何一方名義承租或購買的公有住房(含房管部門管理和單位自管的公房、解困房、拆遷安置房、集資建房、安居房)面積的差額計算。現行干部和職工的標準為: 一般干部、初級專業技術(助理級與員級)人員、高級工及以下職工為 75平方米 科級干部、中級專業技術人員及技師為 90平方米 處級干部、高級專業技術(正高、副高)人員為 110平方米 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補貼標準按市政府屆時公布的標準執行,現為 720元/平方米。如遇標準調整,調整辦法按照市政府屆時的相關規定執行。
⑵工齡補貼額為職工家庭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工齡補貼(現為 8.16元/年·平方米)、工齡、住房補貼面積三項之積。工齡指職工1992年6月30日以前的工齡。
⑶住房面積有關計算公式如下: ①住房補貼=購房補貼 +工齡補貼 ②購房補貼=補貼標準× [住房面積標準-以夫婦任何一方名義承租或購買的公有住房(含房管部門管理和單位自管的公房、解困房、拆遷安置房、集資建房、安居房)面積] ③工齡補貼= 8.16元/(年·平方米)×工齡×[住房面積標準-以夫婦任何一方名義承租或購買的公有住房(含房管部門管理和單位自管的公房、解困房、拆遷安置房、集資建房、安居房)面積] 住房面積的認定方式: ⑴以夫婦任何一方名義承租或購買的公有住房(含房管部門管理和單位自管的公房、解困房、拆遷安置房、集資建房、安居房)均計為雙方的住房面積。 ⑵職工同意將分配給其的公有住房,由其子女承租或購買的,仍認定其職工夫婦的住房面積,不計為子女的住房面積;其中住房面積超標準部分未按規定支付超標準款的,計為其子女的住房面積(根據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寧委辦發 號文規定,不符合過戶條件的除外)。 ⑶職工離異前購買的公有住房,離異后不論歸誰所有,也不論是否再婚,仍計為離異各方的住房面積。再婚后又取得的公有住房,均同各自再婚前取得的公有住房合并計算(含已購公房)。
⑷ 2002年12月31日前,公有住房經產權單位同意調換的,以調換后的房屋計算其住房面積;擅自調換住房的,以調換前的原住房計算其住房面積。
⑸單位為回原籍的退休職工建房的,所建房屋計為其住房面積;給予安家補助費的,安家補助費應當從住房補貼款中扣除。
⑹軍隊干部 1999年(含)以前轉業的,其夫婦在軍隊或地方的住房應當計為其住房面積。退出軍隊住房或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軍隊住房后住房仍未達標的,實行差額補貼。
⑺住房面積按房屋所有權證的記載為準,未領房屋所有權證的,可按具有房屋測繪資質的機構測定的面積為準,或按使用面積乘以系數計算,其中高層住宅系數為 1.5;多層成套住宅為1.4;非成套住宅為1.3;平房為1.1。同幢同套型的其它住房已登記發證的,可按已登記發證的房屋面積計算。 職工職級的認定方式: 職工職級按申領住房補貼時的職級為準;退休職工按退休時的職級為準;職級有調整的,以調整后的職級為準;有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由單位根據其聘任的專業技術職務確定相應的行政職務所享受的住房面積標準,副高以上專業技術人員所對應的住房面積標準須報市教育局批準(此對應關系不涉及干部職級問題);軍隊轉業干部的現任職級與其在軍隊的職級不一致的,以其中的高職級為準。
中央補助標準為每戶平均5000元。 今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把支持農民建房作為擴大內需的重大舉措,采取有效措施推動建材下鄉,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通過多種形式支持農民依法依規建設自用住房。鼓勵農村金融機構對農民建房提供消費信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