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預約合同是合同當事人就房屋買賣事宜簽訂的約定在約定時間內簽訂關于所指定房屋買賣合同的合同。該類合同一般約定買方應當交付一定數額的定金或訂金,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上述金額自動轉入購房款。如果一方違約按照合同法規定及合同約定處理。
房屋買賣預約合同糾紛發生后,法院首先要審核合同是否符合房屋買賣合同的要件。對于一些條款簡單,對于房屋交付時間、購房款支付時間、違約責任等條款均缺失的房屋買賣預約合同,一般認定為預約合同。雙方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按照締約過失責任處理。
法律實務中,法院一般會首先結合合同約定,如果合同約定了定金的,將結合合同法之規定按照定金罰則處理。對于約定了定金之外的款項支付條款的,如果屬于買方違約的,合同約定不退還合同款項的,法院一般會按照違約金條款規則處理。即,此種情況下買方可以主張調低違約金數額。
如果屬于賣方違約的房屋買賣預約合同,買方不僅可以主張退還合同款項,同時要求對方承擔一定數額的損失賠償責任。注意此時的賠償責任范圍,法院一般不支持因擬購房屋漲價產生的差額損失。買方可以通過舉證,要求對方承擔錯過某項購買其他房屋機會的損失。但該類損失的舉證一般不易操作。當遭遇此種情況,法院有時會考慮酌情裁定部分數額作為對買方損失的彌補。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二手房屋買賣合同是保護買賣雙方的交易關系的一種協議,要使一份合同有約束力,當然就要有約束條款,或者說是要約定雙方的違約責任,那么,應該如何認識二手房屋買賣合同的違約責任呢? 二手房屋買賣合同的違約責任主要是說明哪些系違約情形;如何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定金、賠償金的計算與給付;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免責;擔保的形式;對違約金或定金的選擇適用問題。 一、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1)有違約行為; (2)有損害事實; (3)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無免責事由。 二、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 免責事由也稱免責條件,是指當事人對其違約行為免于承擔違約責任的事由。合同法上的免責事由可分為兩大類,即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法定免責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不需要當事人約定即可援用的免責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約定免責事由是指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 何為不可抗力呢? 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的要件為:(1)不能預見,即當事人無法知道事件是否發生、何時何地發生、發生的情況如何。對此應以一般人的預見能力為標準加以判斷;(2)不能避免,即無論當事人采取什么措施,或即使盡了最大努力,也不能防止或避免事件的發生;(3)不能克服,即以當事人自身的能力和條件無法戰勝這種客觀力量;(4)客觀情況,即外在于當事人的行為的客觀現象(包括第三人的行為)。 三、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國家將其作為合同擔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國家將其作為違反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 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標的的2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四、定金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又稱保證金。 定金的數額原則上是由當事人約定的,但擔保法對其最高限額又作了限定,即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的 ,超過的部分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圖顯然是限制給付數額過大的定金 ,將定金的懲罰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內。
買賣合同違約責任條款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合同中違約條款的約定甚為重要。
違約責任條款約定通常有兩種方法:其一是約定專門的違約條款,其二是在質量責任、交付責任等約定的同時進行約定,這比專門的設定違約責任條款更隱蔽,但有一定的局限性。違約責任的約定切勿只是“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等等,如此約定必須承擔舉證責任,否則無法主張賠償,因此違約責任條款應該明確違約責任實現程序、數額或計算方法,最簡便明了的方式就是直接約定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元。
違約金條款
違約金條款有如下意義:
1、如果約定了違約金條款,會給對方造成一定的心理威懾,促使對方盡可能的依約履行合同。
2、如果你具有一定的實際控制能力,你就可以直接依違約金條款扣款、壓款,取得進一步的談判主動。
3、如果對方提出違約金過份的高于所造成的損失,則對方應對此承擔證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