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及房產產權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購買一手住房的,應提供房地產權證或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登記的購房合同、契稅完稅憑證、購房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3、購買二手住房的,應提供房地產權證或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交易轉移登記的購房合同、契稅完稅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4、房產所在地房產交易管理部門出具的該套房產為房產產權人首次購買且為普通住房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5、申請人與房產產權人為直系親屬關系的有效證明材料(如戶口簿、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或公證部門出具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書等有效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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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支持城鎮職工購買自住住房,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令〔1996〕2號)、《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銀發〔1998〕190號)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以住房公積金資金為來源,向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的,定向用于在本市范圍內購買自住住房的專項住房消費貸款。
第三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義務與權利對等,先存后貸,貸款擔保,按期歸還的原則。
第四條 汕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為本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機構,負責審批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中心委托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負責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金融業務。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借款人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借款人的配偶(繳存職工)可作為共同借款人。
一手住房是指房地產開發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在土地上建造并取得政府批準銷(預)售,且可用于辦理合法抵押登記的自住住房。二手住房是指售房人已取得房地產權證、具有完全處置權利、能夠在房地產市場上進行合法交易,且可用于辦理合法有效抵押登記的自住住房。
第二章 貸款對象及條件
第六條 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必須是在本市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在繳職工。
處于住房公積金封存狀態的職工,不能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但啟封后重新連續繳存滿一年以上,可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七條 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住身份證明。
(二)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沒有不良信用記錄,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所購房產必須具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購房合同,且可用于辦理合法有效抵押登記手續。
(四)購房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規定的比例。
首期付款的比例根據國家、省、市有關部門頒布的政策進行調整。
(五)同意按照管理中心規定的擔保方式辦妥擔保手續。
(六)法律法規及管理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和計算方式。
(一)貸款額度
購買一手住房最高貸款額度為叁拾伍萬元;購買二手住房最高貸款額度為貳拾伍萬元。
最高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的調整,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
(二)計算貸款額度
1、個人貸款額度=公積金賬戶當前余額+當前月繳存額×當前至法定退休年齡總月數× 繳存調節系數
繳存調節系數是由管理中心依據資金存量、國家政策調整等因素確定。
2、一手住房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不得高于抵押住房現值的70%;二手住房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不得高于抵押住房現值的50%。
3、不得超過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
第九條 購買一手住房最長貸款期限30年;購買二手住房最長貸款期限20年,但貸款期限不得超過該套住房土地使用權的年限,且不得超過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限。
第十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
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實行簽訂貸款合同時的法定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時,于次年1月1日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
第四章 組合貸款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不能滿足借款人需求,而借款人有一定還款能力的,可同時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兩部分貸款合并構成組合貸款,貸款期限必須一致,貸款抵押為同一抵押物。
第五章 貸款擔保
第十二條 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必須以所購住房作為抵押,并與受托銀行簽訂書面抵押合同,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抵押住房的現值,按以下方式之一確認:
1、借款人合法購買的一手住房,在簽訂購房合同一年內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則按購房價款確認;管理中心對抵押房產價值有疑問時,有權委托進行評估,其現值按評估價值與購房價款孰低者確認。
2、借款人合法購買的一手住房,簽訂購房合同超過一年(含一年),以及購買二手住房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按政府設立的事業性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房產價值與購房價款孰低者確認。
第十三條 抵押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管理中心和受托銀行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購買一手住房的,在《房地產權證》辦妥前,由售房單位對借款人的借款行為提供擔保,并與受托銀行簽訂書面的擔保合同。
第六章 貸款程序
第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持相關資料,向管理中心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準予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者不準予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決定,并通知借款人;準予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出具審核意見書,由借款人到受托銀行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金融手續,逾期不辦理的,視同放棄。
第十六條購買一手住房的,受托銀行以轉賬支付方式,將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資金劃入售房單位在銀行開設的賬戶(購買預售商品房的,應劃入預售許可證注明的預售款監管賬戶),不得直接劃入借款人賬戶或者支付現金給借款人;購買二手住房的,受托銀行將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資金劃入售房人的收款賬戶。
第七章 貸款償還
第十七條 借款人應當履行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方式按時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并在受托銀行開設還款賬戶。
借款人與受托銀行未經管理中心同意,不得改變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
第十八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還款法,即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還本。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實行按月分期歸還貸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按照下列兩種方式選擇其中一種,歸還貸款本息:
(一)按月等額本息還款方式。每月等額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每月還款額計算公式為:
月還款額=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還款月數
(1+月利率)還款月數-1
(二)按月等額本金還款方式。每月等額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金,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息隨本金逐月計算,每月還款額計算公式為:
月還款額=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金
+(本金-已歸還本金累計額)×月利率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月數
第十九條 借款人自受托銀行發放貸款之日的次月起進入還款期,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日為每月還款日。
第二十條 借款人可以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或住房補貼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提前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應當向受托銀行提出申請,經管理中心核準后,向受托銀行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提前歸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可以按下面兩種方式之一提前還款:
(一)提前一次性歸還全部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應還利息按剩余本金實際占用天數乘以與借款合同約定期限相對應的現執行利率計算。
(二)提前歸還部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金的,在還款時按照提前歸還的部分本金實際占用天數計算并結清所還本金的應收利息,當期及以后的月份應還本息額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計算。
第二十三條 在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內,管理中心與受托銀行有權監督檢查借款人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使用情況。
第二十四條 受托銀行在借款人還清個人全部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后10個工作日內,將抵押住房的《房地產權證》、《房地產他項權證》或購房合同等有關證件退回借款人,并出具同意注銷抵押登記證明,由借款人向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抵押登記手續。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權終止支付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一)采用欺詐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二)抵押物毀損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未按要求落實新抵押(或質押)的;
(三)不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四)未經管理中心同意,將設定抵押權的住房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等的;
(五)拒絕或阻撓管理中心或受托銀行對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的;
(六) 由于借款人原因,未能按期償還借款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合同規定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
第二十七條 債務履行期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銀行可向借款人和保證人進行追索;追索無效的,可依法對抵押物進行處分:
(一)借款人累計六期未按時歸還貸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終止前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無繼承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義務的;
(三)借款人被宣告失蹤后無財產管理人或財產管理人拒絕履行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義務的;
(四)借款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無監護人且不能履行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義務,或監護人拒絕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義務的;
(五)管理中心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依法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處分抵押物的直接費用(訴訟費、執行費、拍賣費等);
(二)支付與處分抵押物有關的稅款;
(三)償還借款人所欠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以及賠償金;
(四)賠償因借款人違反合同而對管理中心、受托銀行造成的損害;
(五)剩余部分退還借款人。
處分抵押物所得金額不足以支付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和違約金、賠償金時,管理中心有權向借款人、保證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二十九條 管理中心和受托銀行工作人員在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責任人所在單位承擔。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在還款期內,受托銀行和借款人需解除或變更借款合同的,必須經管理中心同意后,方可解除或變更合同。
借款合同的變更若涉及抵押合同內容變更的,須按規定辦理變更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 管理中心應與受托銀行簽訂承辦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委托協議書,明晰雙方權利、義務、責任。
第三十二條 借款人與管理中心、受托銀行或管理中心與受托銀行發生爭議經調解無效的,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三十三條 職工建造、翻新、大修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