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是一般是辦理房產證時交付的。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 />
契稅滯納金的計算,首先要計算出應納稅額,即房產總價乘以適用稅率:1997年10月1日起買賣商品房的,適用稅率3%;1999年8月1日起,凡個人購買自用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稅稅率為1.5%.凡是發生滯納稅款所屬期在2001年
,現在去補交契稅需要帶上購房合同、當時房屋交付的交接書、不動產發票、房屋的一個分層分戶圖、購房者身份證、夫妻結婚證等資料。契稅按照當時購房合同成交金額的6%征收。另外還需要交納當時購房合同成交金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但是具
“納稅人應當持契稅完稅憑證和其他規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滯納金的計算是2001年5月1日以后發生的,統一按照《稅收征管法》規定,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1、契稅滯納金計算起始日期的確定 (1)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的,征收機關核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的次日為計算滯納金的起始日期。 (2)納稅人未進行納稅申報的,其取得土地房屋權屬證明的次日為滯納金計算的起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