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寧夏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1、編制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并組織執行,編報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2、編制住房公積金年度預決算,經城市財政部門審核,提交管委會審議后組織執行;
3、委托由管委會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指定的商業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 立、繳存、歸還等手續,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協議,按規定支付手續費;
4、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統一核算,指導、監督分支機構的內部核算;
5、擬訂住房公積金具體管理辦法,經管委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6、審批個人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個人住房委托貸款的發放,按照管委會審議批準的比例購買國債;
7、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8、提出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經設區城市財政部門審核,報管委會審議后執行;
9、審核單位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申請,報管委會批準后執行;
10、與職工、單位和受委托銀行定期對賬;
11、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明細賬,向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12、組織建立管理中心及其所屬機構的業務管理信息系統,并與上級住房公積金行政監管部門聯網,納入全國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信息系統;
13、向市財政部門和管委會報送住房公積金財務報告,經管委會審議通過后定期向社會公布;
14、向市財政部門提出住房公積金呆賬核銷申請,經管委會審議通過后,根據省級財政部門的審批意見辦理呆賬核銷,并報上級住房公積金行政監管部門備案;
寧夏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提取條件
最新消息:住房公積金租房提取條件放寬 連繳三個月可提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以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5、戶口遷出本市的或出境定居的;
6、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
7、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其配偶可同時提取在此之前的住房公積金余額。
符合以上二、三、五、六條的,可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
第一,職工連續足額繳存滿三個月,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第二,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實際房租支出全額提取;
第三,租住商品房,各地根據當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積確定提取額度。
提取流程
1、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儲存余額,先將所應提供的證明材料交由單位進行初步審核。
2、單位對符合規定的職工開具《寧夏住房公積金支取轉帳憑證》
3、持辦理材料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
4、準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將款項轉至職工單位帳戶,由職工所在單位發放。
提取額度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積金只能支取一次,以后年度繳存的須在職工退休后方可支取。
2、 償還住房貸款的,每年可提取一次還款期內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額不得超過當年還款額,貸款還清后繳存的住房公積金,須在退休后方可支取。
3、凡繳存職工申請使用第二套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包括組合貸款)的,申請人夫妻雙方及房屋產權共有人均不得提取其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余額。待還貸滿1年后,夫妻雙方及共同還款人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其貸款本息,提取的額度不得超過上年度實際償還的貸款本息(不含罰息)。還貸期間累計提取不得超過貸款本息總額。
4、凡繳存職工購買住房時不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可以憑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在一年內提取其住房公積金帳戶余額,提取金額取至千位。
提取時間
1、購買商品房的,提取時間須在房產證或購房合同登記日期一年以內;
2、建造、翻建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提取時間須在批文日期半年以內;
3、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提取時間須在鑒定材料日期半年以內;
寧夏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有以下這些:
第1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第2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3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4條
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經征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后,報國務院批準。
第5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擬定住房公積金政策,并監督執行。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