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小產權房產,只可以集體內部買賣,不可以對外銷售。
一、所謂“小產權”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所以叫做“鄉產權”,又叫“小產權”。
二、鄉鎮政府發證的所謂小產權房產,實際上沒有真正的產權。這種房沒有國家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國土房管局也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
三、國家明令禁止小產權房不能買賣的,但是對于擁有小產權房集體土地的本村戶口的居民來講是可以相互轉讓的,對于外村的戶口居民來講是不能買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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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產權房子 的交易,通常小產權房產,只可以集體內部買賣,不可以對外銷售。
1、所謂“小產權”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所以叫做“鄉產權”,又叫“小產權”。
2、鄉鎮政府發證的所謂小產權房產,實際上沒有真正的產權。這種房沒有國家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國土房管局也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
3、國家明令禁止小產權房不能買賣的,但是對于擁有小產權房集體土地的本村戶口的居民來講是可以相互轉讓的,對于外村的戶口居民來講是不能買賣的。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小產權房”并不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目前通常所謂的“小產權房”,也稱“鄉產權房”,是指由鄉鎮政府而不是國家頒發產權證的房產。所以,“小產權”其實就是“鄉產權”“集體產權”,它并不真正構成嚴格法律意義上的產權。說的再直白一些,“小產權房”是一些村集體組織或者開發商打著新農村建設等名義出售的、建筑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農民自行組織建造的“商品房”。
目前的“小產權房”、“鄉產權房”有兩種:一種是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屬于該農村的集體所有者,外村農民根本不能夠購買;另一種是在集體企業用地或者占用耕地違法建設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而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權,農民將房屋賣給城市居民的買賣行為不能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也就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由此可見,鄉產權房是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的。但這并不是說鄉產權房就不能轉讓,而是說其轉讓或銷售的對象是有限制的,只能在集體成員內部是可以轉讓、置換。職工購買公有住宅,在國家規定的住房面積內,可以按標準價出售。職工購房后另外擁有部分產權,可以繼承和出售,但出售要在購買5年以后才能進行,原售房的產權單位有優先購買權,售房的收入在扣除相關稅費后,按個人與單位或政府各自所占的產權比例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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