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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據住建部相關人士透露,住建部已經明確提出將治理違法建筑作為2015年需要重點突破的工作之一。因而,作為違法建筑的一種,違反城鄉規劃和土地用途的小產權房也將得到進一步解決。
2、國土部上報中央的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獲批后,按照改革方案設計,征地制度、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等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將持續重點推進。2015年會選擇若干試點,進行土地制度改革試驗。
3、國土資源部瞄準社會高度關注的熱點問題,從部門實際和履職盡責出發,把集中開展違法建設、銷售“小產權房”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工作,列入了“四風”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工作方案。這項專項整治工作由部領導親自掛帥,要求剎風治亂,堅決叫停在建、在售“小產權房”,切實維護群眾權益。同時,國土資源部已組織人員先后赴5省(市)督辦“小產權房”違法用地查處工作。
小產權房是占用集體土地搞建設,并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銷售的商品住宅,國家對這個問題有明確的規定。城鎮居民不得購買農村的宅基地建房,也不可以購買小產權房。目前國家要求各地對農村集體土地進行確權登記發展,但是對小產權房違法用地不允許發證,小產權房不受法律保護。 ??據悉,針對小產權房問題,國務院日前已作出小產權房最新政策部署,責成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牽頭,成立專門領導小組,負責小產權房的摸底和清理工作。國務院要求:一是所有在建及在售小產權房必須全部停建和停售;二是將以地方為主體組織摸底,對小產權房現狀進行普查;三是責成領導小組研究小產權房問題,拿出相關處理意見和辦法。
最新2015年小產權房規定;小產權房屋的補償標準和方式應當由當地的拆遷部門公告為準。而有營業執照的門面房,個體戶等經營用房應當按照商業用房性質補償。
附錄相關:
1、小產權房的性質是屬于履行了審批手續的房屋,但是集體經濟組織在安置本集體民過程中擅自擴大了銷售對象。由于根據現行法律和政策,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不得購買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因此買賣合同歸于無效。在此情況下,應首先認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權是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或者屬于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遷安置補償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權人即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享有。
2、小產權房是屬于違法建筑。對于這種情況,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22條第2款“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