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一般性稅收優惠政策
1、營業稅
◎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托銀行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94號
◎單位和個人銷售其購置的不動產,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的購置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單位和個人銷售抵債所得的不動產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
◎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在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征收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
◎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免征收營業稅:
(1)離婚財產分割;
(2)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3)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4)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
◎自2010年1月1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57號
2、企業所得稅
◎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在指定的委托銀行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94號
◎對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應按以下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1)企業根據搬遷規劃,異地重建后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用企業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或對其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或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予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2)企業沒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3)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改良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4)企業從規劃搬遷次年起的五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
3、個人所得稅
◎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
◎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5號
◎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
◎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3)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
4、土地增值稅
◎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一款
上述所稱的普通標準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標準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級公寓、別墅、度假村等不屬于普通標準住宅。普通標準住宅與其他住宅的具體劃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一款
上述所稱的“普通標準住宅”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210號)第三條中“普通住宅”的認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制定并對社會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價位普通住房”的標準執行。納稅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應分別核算土地增值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
◎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二款
上述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三款
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比照本規定免征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四款
上述所稱的因“城市實施規劃”而搬遷,是指因舊城改造或因企業污染、擾民(指產生過量廢氣、廢水、廢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已審批通過的城市規劃確定進行搬遷的情況;因“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是指因實施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批準的建設項目而進行搬遷的情況。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
◎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
細則所稱的“贈與”是指如下情況:
(1)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的。
(2)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的。
上述社會團體是指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減災委員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全國老年基金會、老區促進會以及經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其他非營利的公益性組織。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個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住條件而轉讓原自用住房,經向稅務機關申報核準,凡居住滿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滿三年未滿五年的,減半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未滿三年的,按規定計征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
◎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簽訂的房地產轉讓合同,不論其房地產在何時轉讓,均免征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關于對1994年1月1日前簽訂開發及轉讓合同的房地產征免土地增值稅的通知》,財法字[1995]7號
◎對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對于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一條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
◎對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建成后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在企業兼并中,對被兼并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并企業中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對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地產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對中國信達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回收的房地產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信達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0號
◎納稅人按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后,清算補繳的土地增值稅,在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補繳的,不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
5、房產稅
◎對中國信達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回收的房地產在未處置前的閑置期間,免征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信達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0號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售出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
◎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
◎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按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
6、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中國信達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回收的房地產在未處置前的閑置期間,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信達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0號
◎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
◎對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暫按應征稅款的50%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
7、耕地占用稅
◎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農村烈士家屬、殘疾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繳納耕地占用稅確有困難的,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十條
上述規定減稅的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農村居民經批準在戶口所在地按照規定標準占用耕地建設自用住宅。
農村居民經批準搬遷,原宅基地恢復耕種,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對超過部分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
上述所稱的農村烈士家屬,包括農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
上述所稱的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其標準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
8、契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一款
上述所稱用于辦公的,是指辦公室(樓)以及其他直接用于辦公的土地、房屋。
教學的,是指教室(教學樓)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學的土地、房屋。
用于醫療的,是指門診部以及
房地產稅收行為是一種國家行為,國家稅務機關,或受國家稅務機房地產稅關委托的國家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都只是代表國家代行房地產稅收行為,或者換句話說,國家的房地產稅收行為是通過或借助于國家稅務機關和有關的房地產行政管理機關實現的。土地是國家資源,是一切財富的源泉,只有國家才有權選擇或實施房地產稅收行為,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均無權實施房地產稅收行為。國家行使著土地資源的最終的管理權限,國家通過對土地、不動產及附屬的財產以及其生產、經營、流通過程的稅收征管,使國家財政得以相應保證,這是國家權力的體現和反映,是國家存在的基本要求,所以也只有國家才有資格和能力來進行房地產稅收的征收、管理。稅收也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依照稅法規定,憑借國家的政治權力參與國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
政策內容如下:
1.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
2.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
3.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4.自2015年3月31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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