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國家法律角度,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定,是阻止“小產權房”買賣的,小產權房主要不能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購買小產權房要看是否存在國家征收風險,一有此風險,就必然存在個人購買小產房權屬與鄉政府或村委會集體利益爭議的問題,此點在合同上怎么寫都沒用。 小產權房通常交易為簽訂集體轉讓合同,并有集體蓋章,想再有保障一些,得請律師做公證。 嚴格來說,小產權二手房包括:已購公房,鄉產房和使用權房。根據這些房屋性質的不同,在房產轉讓時也會區別對待。“已購公房”,購房人只要補齊土地出讓金,也就是購買房款的1%,就可以等同為商品房上市出售。“鄉產權”,歸農村集體所有,產權關系很難改變,很難過渡為完全產權,否則將會動搖國家的土地制度。而對于“使用權”房來說,上市出售則會有一線希望,因為,國家也在一直提倡并做著改革試點的努力。 ??通常市面存在集體的“小產權房”交易不產生任何費用,這也是很多人購買的原因之一。(希望能幫到你!望采納!謝謝!)
小產權房首先應當明確的是鄉產權房只要依法辦理了相關審批手續,其就是合法建筑,法律是允許鄉村集體在集體土地上建造住宅的。因此,并非只要是鄉產權房就是非法建筑,其只是因銷售環節存在的一些問題和現行法律法規發生沖突,才讓人誤認為是非法建筑。既然是合法的,那么鄉產權房是否可以購買和轉讓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而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權,農民將房屋賣給城市居民的買賣行為不能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也就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由此可見,鄉產權房是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的。但這并不是說鄉產權房就不能轉讓,而是說其轉讓或銷售的對象是有限制的,只能在集體成員內部是可以轉讓、置換的。
你好;
首先,一定要確定業主手中是否有原開發單位簽署的相關購房合同。在價格談好之后,雙方需要找到原開發單位,要求注銷原業主合同,并與新業主重新簽署合同,或者簽署其他形式的合同變更。如果有必要,可以拿到律師事務所做相關見證。
小產權房由于繞過國家土地征收,其合法性一直不被國家認可,但是這也使得小產權房的交易根本不用繳納相關稅賦,這也減輕了業主不少壓力。
直觀地看,小產權房,利民不利國。
希望可以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