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的可以買,但別指望以后升值和合法買賣,國家政策基本沒有松口的余地。俺哥哥10多年前賺了點小錢圖便宜買了這樣的房子,結果現在我們這連郊區的房子都漲瘋了,可他的房子卻不值錢,根本不能合法買賣。現在人也老了,生意不好,想押給銀行借錢只能值10萬,還不一定給批,想起心里都凄涼。個人覺得,得看看自己的歲數再作決定,如果還年輕,還能打拼就不買,誰知道10多年以后會成啥樣啊?如果已經人過中年等著退休、養老了,那就啥負擔得起就買啥吧。 望采納!!
不能買,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所謂“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所以叫做“鄉產權房”,又叫“小產權房”。鄉鎮政府發證的所謂小產權房產,實際上沒有真正的產權。這種房沒有國家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國土房管局也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
所謂的小產權房,有的時候也叫”鄉產權房“,指的是一些村集體組織或者開發商建筑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農民自行組織建造的,并由鄉鎮政府而不是國家頒發產權證的房產。國家也規定者中產權的房是不能在市場上流動交易的。
1、如果已簽了合同但尚未取得產權證明,并且該房屋是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的,且購房者非當地居民,鑒于可能的政策風險和法律風險,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并退回已支付的購房款,這是最直接最好的方法。
2、如果購買了當地居民的農民房或從他人手上購買了有產權證明的”紅證房“,房款已經支付且已經入住,但無法辦理過戶的,則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3、如果已經購買了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并取得了當地鄉政府頒發的產權證明或土地使用證明的,可以自己居住或者出租,或者出售給有當地戶口的居民。
4、如果是在建的集體建設用地上的商品住宅項目,在委托專業機構評估市場風險和法律風險之后,則應當按照現有的土地管理規范,完成土地征用手續,并按照商品住房項目的規定手續報批,采取可能的補救措施。
總之購買了小產權房就是麻煩事,很有可能面臨被拆除而得不到補償的危險。
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所以叫做“鄉產權房”,又叫“小產權房”。“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鄉政府發證的所謂小產權房產,實際上沒有真正的產權。這種房沒有國家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國土房管局也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
2013年11月22日,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下發緊急通知,要求全面、正確地領會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等措施,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嚴格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嚴守耕地紅線,堅決遏制在建、在售“小產權房”行為。
二、小產權房不受法律保護:小產權房不得發證
《意見》提出,要嚴格規范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行為,嚴禁搞虛假土地登記,嚴禁對違法用地未經依法處理就登記發證。 《意見》明確規定,“對于借戶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征收程序將農民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對于不依法依規進行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或登記簿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國土資源部執法監察局巡視員王宗亞在發布會上表示,小產權房不受法律保護。
小產權房是占用集體土地搞建設,并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銷售的商品住宅,國家對這個問題有明確的規定。城鎮居民不得購買農村的宅基地建房,也不可以購買小產權房。目前國家要求各地對農村集體土地進行確權登記發展,但是對小產權房違法用地不允許發證,小產權房不受法律保護。 據悉,針對小產權房問題,國務院日前已作出小產權房最新政策部署,責成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牽頭,成立專門領導小組,負責小產權房的摸底和清理工作。國務院要求:一是所有在建及在售小產權房必須全部停建和停售;二是將以地方為主體組織摸底,對小產權房現狀進行普查;三是責成領導小組研究小產權房問題,拿出相關處理意見和辦法。
所以建議不要為了貪圖價格的便宜就買小產權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