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市政府《關于加強住房保障促進房地產市場穩定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甬政發[2008]113號),為進一步理順市區落戶政策,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切實改善民生,市公安局決定于2009年3月3日起在市區各公安派出所(戶證中心)開始受理購房落戶申請。
一、實施范圍 海曙、江東(包括高新區新明街道)、江北、鎮海、北侖(包括大榭開發區)、鄞州(包括東錢湖旅游度假區和高新區梅墟街道)市六區行政區劃范圍。
二、適用時限 購房落戶政策適用2008年12月31日起取得住房所有權人員。對于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12月30日期間購房,符合購房落戶申請條件的參照現行政策執行。
三、適用對象
(一)在適用時限、實施范圍內購置住房,單套建筑面積達到100平方米(包括100平方米)以上,年齡在45周歲(包括45周歲、以受理落戶申請日期為限)以下的人員;
(二)經人事部門核準調入到市區工作,并在實施范圍內購置住房的引進人才;
(三)在實施范圍內購置住房,符合《寧波市優秀外來務工人員戶籍登記管理辦法》(甬政辦發[2007]192號)條件的優秀外來務工人員(本政策所指優秀外來務工人員是指獲得國家、本省、本市及縣(市)區級人民政府授予的“勞動模范”、“先進生產者”榮譽稱號的;獲得國家、本省、本市及縣(市)區級黨委授予的“優秀共產黨員”榮譽稱號的;獲得本市有關市級部門、單位授予的“首席工人”、“外來務工明星”榮譽稱號的人員);
(四)在實施范圍內購置限價房的外來務工人員。
四、落戶條件 (一)申請辦理購房落戶必須持有所購房屋產權證明;
(二)所購房屋用途必須為住宅,產權類別必須為私有,申請人己實際居住;
(三)落戶申請人應為房屋產權所有人,系國內常住戶口居民(不包括港澳臺居民),應在該住房所在地落實非農業戶口;
(四)房屋產權所有人為未成年人的(年齡在18周歲以下),在申請購房落戶時必須隨父母一并遷入;房屋產權為2人以上共有的,僅限其中一人適用購房落戶政策,其他共有人不再適用該政策。
五、所需證明材料:
第一類:住房建筑面積達到100平方米,年齡在45周歲以下人員購房落戶所需證明材料: (一)房屋產權證; (二)原戶口所在地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第二類:引進人才購房落戶所需證明材料: (一)蓋有人事部門印章的《人員調動(流動)介紹信》或《調入市區人員核準表》; (二)勞動合同或單位工作證明; (三)房屋產權證; (四)原戶口所在地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第三類:優秀外來務工人員購房落戶所需證明材料: (一)榮譽證書; (二)勞動合同; (三)社會保險費參保證明; (四)房屋產權證; (五)原戶口所在地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第四類:購置限價房的外來務工人員購房落戶所需證明材料: (一)勞動合同; (二)社會保險費參保證明; (三)房屋產權證(需有房地部門標注證明); (四)原戶口所在地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六、工作時限:
公安派出所(戶證中心)在受理申請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將有關材料報公安分局審批;公安分局接到上報材料后的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并將審批結果返回公安派出所,如遇政策性問題報市公安局核準;市公安局在接到上報材料后的15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決定,并將核準結果返回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戶證中心)在接到上級公安機關審批(核準)決定的2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
26條不太有這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