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家用電器商品維修服務工作的管理,促進家用電器商
品維修服務行業的發展,提高維修服務質量,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
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營商業企業、供銷社和商業部系統歸口管理
的集體商業企業(以下簡稱商業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家用電器商品系指:
(一)家用電器商品電子器具類:收音機(包括電子管收音機、晶體
管收音機)、錄音機(包括普通錄音機、單放機、收錄機,立體聲錄音機、
放音機、收錄機)、擴音機、電唱機(包括普通電唱機、立體聲電唱機、激
光電唱機)、音響組合、電視機(包括黑白電視機、彩色電視機、監視器)、
投影電視、錄像機(包括錄像機、放像機、激光放視盤)、攝像機及其附屬
產品。
(二)家用電器商品電氣器具類:電風扇(包括臺扇、吊扇、落地扇、
壁掛扇)、排氣風扇、抽油煙機、空調器、電冰箱、冷藏柜、冰柜、冷飲機、
制冰機、電磁灶、微波爐、電烤箱、電飯煲、電熱水器(包括電熱淋浴器、
電水壺、電熱水杯)、洗衣機、電熨斗、吸塵器、地板打蠟機、電熱毯、電
暖爐等。
(三)家用電器商品辦公設備類:復印機、傳真機、中外文電子打字
機、電子油印機等。
第二章 維修管理機構
第四條 商業部家用電器維修管理中心(亦稱中國家用電器維修管理
中心,以下簡稱“部中心”),是商業部家用電器商品維修服務行業的主管
機構,負責全國商業系統家用電器商品維修服務行業的組織、監督和管理。
為加強進口家用電器維修機構的管理,提高維修服務質量,維護消費者和中外企業的合法權益,我部制定了《進口家用電器維修機構管理辦法》,現予發布,請認真組織貫徹實施。在實施過程中有何問題和意見,請函告我部家用電器維修管理中心。
進口家用電器維修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進口家用電器維修機構(以下簡稱維修機構)的管理,提高維修服務質量,維護消費者和中外企業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維修機構,系指以境外家用電器生產廠商(以下簡稱外商)在華注冊商標命名的從事有關家用電器商品維修服務的零件供應站(中心)、維修站、保稅倉庫、培訓中心等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通過國內貿易部家用電器維修管理機構——中國家用電器維修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與外商合作建立并經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批準、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的維修機構。
第四條 在進口家用電器商品牌號相對集中,有一定保有量的城市,凡具備良好的家用電器維修管理條件、擁有一定數量維修技術人員的國內維修機構,均可申請建立有關維修機構。
第五條 “中心”根據申請者的申請和所在地的具體情況向外商推薦,經“外商”認可和中外雙方考察,對具備條件的確定為承辦單位,由“中心”確認其外貿代理機構。
第六條 “中心”、外商通過外貿代理機構正式簽署包括中外雙方責任、義務、權利、有效期等內容的協議書(即對外協議),并報請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審批。
第七條 協議書經批準后,由承辦單位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領取營業執照。
第八條 承辦單位要與“中心”簽署確認責任、義務與權利關系的內部協議。
第九條 “中心”的職責是:
(一)負責有關業務的洽談、協議補充、技術培訓等對外聯系事宜;
(二)負責辦理需要由國家進口管理機構審批的進口手續;
(三)監督指導維修機構的管理工作;
(四)負責有關維修機構相關業務工作的協調;
(五)負責對外商為所建維修機構投入的資產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條 承辦單位的職責是:
(一)負責所承辦維修機構的具體經營管理工作;
(二)負責監督維修機構對對外協議與內部協議的履行情況;
(三)保障維修機構所需的營業場地及有關設備的完整,不得挪作他用;
(四)負責管理維修機構的財務工作;
(五)保持工作人員的相對穩定;
(六)協調維修機構與承辦單位內部機構的關系。
第十一條 維修機構要執行有關維修服務管理的法規及有關政策,建立相應的規章制度。直接服務于消費者的維修機構要按規定張掛營業執照,公布經營服務項目和公平合理的經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
第十二條 維修機構負責人的任用和變更由承辦單位根據對外協議確定,并報“中心”備案。其他人員的安排由承辦單位自行確定。
第十三條 “中心”對各維修機構履行對外協議和內部協議的情況進行考核,對工作完成情況好的,視情況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不認真履行對外協議和內部協議,工作不得力者,給予批評、停業整頓直至撤銷維修機構的處罰。
第十四條 凡因工作不力,造成撤銷維修機構者,“中心”應當責其承擔違約責任,并收回建立維修機構時外商投入的全部資產。
第十五條 本辦法與1991年1月18日原商業部發布的《家用電器商品維修服務工作管理辦法》配套實施。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報驗。分下列幾種情況: (1)在口岸,對列入國家商檢部門進出口商檢種類表的進口商品報驗,由口岸外運公司或收、用貨部門持貨運單據和《進口貨物報關單》向口岸商檢機構申請辦理報驗,由口岸商檢機構予以審核、編號登記并在《進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 “ 已接受報驗 ” 印章,申請人憑以向海關辦理進口報關,海關憑國家商檢機構 “ 已接受報驗 ” 印章驗關放行,準予卸貨。 (2)在貨到目的地,對列入 “ 種類表 ” 的進口商品報驗。由報驗單位填寫《進口商品檢驗申請單》,然后向當地商檢機構申請報驗。報驗時應隨附下列單據或證件: (a)對外貿易成交合同(副本); (b)國外商業發票; (c)裝箱清單; (d)提單; (e)進口貨物通知書。 如果申請檢驗品質、規格,還須提供國外品質證書、使用說明書及有關標準和技術資料;憑樣成交的,須提供成交小樣;如需申請殘損鑒定的,須提供《貨物殘損報告單》或鐵路商務記錄等有關單證;如需申請數量、重量鑒定的,還須提交發貨人提供的重量明細單、理貨清單。上述單證是檢驗、鑒定和判斷責任方的依據。 (3)未列入 “ 種類表 ” 的進口商品,由收、用貨部門自行組織檢驗,并將檢驗結果告知當地商檢機構。加發現質量、數量等問題,應保持現狀,并向當地商檢機構申請報驗。 二、檢驗、出證。商檢機構受理上述報驗申請后,進行檢驗、出證。并在對外貿易合同約定的索賠期限內檢驗完畢。經檢驗合格的,簽發《檢驗情況通知單》;不合格的,簽發《檢驗證書》,由收、用貨部門送訂貨公司辦理對外索賠。以進口設備為例,步驟如下: (1)驗收準備:督促收、用貨單位做好驗收準備,主要包括成立指揮,運輸、驗收、安裝調試、檔案、保衛等工作內容的臨時驗收小組,收集、翻譯進口設備的各種資料;熟悉資料,擬定驗收方案;培訓驗收人員;落實貨物堆放場地;有國外廠商技術人員共同驗收、安裝調試的,還要做好接待準備。 (2)拆箱檢驗。在拆箱前,先要查看包裝標志與合同、提單是否相符,再查看外包裝是否完好,有無破損、水漬、油污等。如發現問題,在詳細記載、拍攝照片及收存受損實物后,立即向當地商檢機構申請鑒定,必要時請保險公司人員到場。如未發現問題,則可開箱進一步查看設備,零部件的裝載,內包裝是否完好;根據裝箱單核對數量,查看外觀有無銹損。如發現問題,按上述辦法辦理。 〖說明〗 1.進口商品規定有索賠期限,故檢驗工作必須在合同規定的索賠期限內進行。收、用貨部門向商檢機構申請報驗,應考慮商檢機構檢驗、出證的時間。如在檢驗中發現質量問題,并估計在索賠有效期內不能完成檢驗、鑒定的,收、用貨部門應及時與訂貨公司聯系,對外辦理延長索賠期或保留索賠權。超過索賠期限而又未提供延長索賠期或保留索賠權依據的,商檢機構有權拒絕受理檢驗。 2.一般進口設備在合同中均訂有品質保證條款。在品質保證期內,發現非操作、保養、維修不當而造成的質量問題,可申請商檢機構復驗。 3.進口商品在口岸卸貨時,發現商品殘損或數量短少,口岸外運公司或收、用貨部門應向口岸商檢機構申請報驗并給予鑒定、簽證。在口岸檢驗、鑒定有困難的,由口岸商檢機構辦理易地檢驗手續,由收、用貨部門向當地商檢機構申請辦理檢驗、鑒定、簽證。沒有辦理易地檢驗手續的,當地商檢機構一般不予受理檢驗。 4.進口商品合同中規定由售方來我國共同檢驗,或在到貨后發現問題確屬售方責任、需經售方派人會同檢驗的,一定要在合同規定的檢驗地檢驗。 5.進口機動車輛的使用者,在辦理行車執照前,先進行驗收,并向當地商檢機構辦理進口機動車輛登檢手續。經登檢后,發給《進口機動車輛檢驗通知單》,憑此向交通監理部門辦理行車執照。 6.重要的進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設備,收貨人依據對外貿易合同約定,在出口國裝運前進行預驗、監造或者監裝,商檢機構可派出檢驗人員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