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這樣子的話你可以試試看下面的方法介紹
下面的是2007年江蘇省的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收取辦法部分,有不明白問我
第七條 (商品住房首次繳存主體、標準)
商品住房的維修資金,可以由業主直接繳存,也可以由建設單位代收代繳。
商品住房的維修資金首次繳存標準:
(一)非單一產權商品住房(含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房、拆遷安置住房、建設單位自用房屋)、住宅小區內的非住房和與住房結構相連的非住房,由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專有面積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一百元標準繳存;
(二)住宅小區內單一產權的獨立式住房,由業主按照擁有房屋專有面積每平方米二十元至八十元標準繳存;
(三)與住房結構相連的汽車車庫中,通過合法轉讓方式取得的屬于業主專用的車位,由業主按照每車位三千元至五千元標準繳存;屬于全體業主共用的車位,不單獨計算繳存;
(四)設電梯的房屋,另由建設單位按照業主擁有房屋專有面積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一百元標準,一次性繳存屬業主所有的維修資金。
商品住房的維修資金具體繳存標準,由房屋所在地市、縣(市)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房屋層數、結構、電梯設備等情況確定。超過上述規定標準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一條為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資金。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樓宇對講、綠地、道路、圍墻、監控設施、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停車場所、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維修資金實行屬地化統一管理,堅持專戶存儲、所有人共同決策、政府監督原則。
第五條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各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維修資金管理工作。
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為本市所轄各區商品住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市市區商品住宅維修資金的收取、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出售公有住房的維修資金,應當在完成核對后,由財政部門或者其他管理部門劃轉到當地物業主管部門進行統一管理。
第七條未成立業主大會或業主大會決定委托政府代為管理的商品住宅、非住宅維修資金,由物業主管部門代為統一管理。
第八條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開電話、開發使用維修資金業務網絡平臺等信息化媒介,接受社會投訴監督,提高維修資金管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