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要看你做陰陽合同做什么用,二手房的陰陽合同有兩種,一種是你與中介簽定購買合同,中價與賣房房東簽定購房合同,這種情況下,中介會從中吃差價,不然他不會多這道手腳。一種是你與房東以實際成交價格簽定合同,但為了合理避稅,再做一份低于成交價格的合同,用于在過戶報稅時降低納稅基數,但有些地方,你納稅價格作為貸款審核的依據,會造成貸款金額減少。總體來講,第二種不存在風險,房管局也不會查這個,但要權衡其中利弊,在避稅和貸款中找到一個平衡點。
主要風險包括:
一是涉嫌逃稅要承擔法律責任,即稅務機關一旦查實的話要追繳稅款,而且要處以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如果數額到了一定程度要受刑事處罰,我國《刑法》201條有規定,作為納稅人如果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是當買房人再次轉讓房產時,將面臨賣出和買入價之間差額較大,相應稅費被拉高的問題,將要承擔更多的稅賦。
三是如果買者用該房屋抵押,就得不到這個房屋真實價格的抵押,銀行只會按你在房產局備案的那個合同來確定。
四是當買賣雙方因交易發生爭訟時,一旦進入法律程序,由于簽訂陰陽合同屬于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陽合同”肯定會被宣布無效,因而基于這份合同所進行的過戶行為也會被撤銷。這樣,買方就面臨著支付了房款而無法取得房產的風險。
主要的問題是你的合同如果房價寫低了,這次交易的房屋差價小了,比如原房主購買價格是100元,你實際購買的是150元,但合同寫的是130元,則實際房屋差價為50元,合同差價是30元,你是按30元支付的稅金。 ?? 而下一次你賣房子的時候,由于這次交易的合同房價低,造成實際交易的房屋差價增加,稅金也增加了,比如下一次賣房子你以180元脫手,實際房屋差價是30元(180-150=30),但合同差價是50元(180-130=50),下一次買賣需要按差價50元支付稅金。 ?? 也就是說,本次稅金低,下次稅金就可能高(當然,下次你也可以搞陰陽合同,看看有沒有人管了),增加了下一次房屋交易的成本(當然,該成本可以買家出,也可以賣家出,看市場的好壞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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