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
委托方 (以下簡稱甲方):xx家園業主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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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委員會,是指由業主選舉產生,代表業主利益的組織,是業主行使共同管理權的一種特殊形式。業主委員會由業主或者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一般由5至11人單數組成。業主委員會的權力基礎是其對物業的所有權,它代表該物業的全體業主,
一般就是通過 推薦 選舉 投票的方法做出來的
開發商如果有其持有的房地產權證明,他當然就是業主。可以參加業主委員會;相反,如果其未持有該小區的房地產權,他參加業主委員會,顯然是侵權了!
1、核驗權 ??。有權拿居住的實際情況與購房合同及開發商的承諾進行核對,如果出現不符,可以根據合同或有關法律主張權利。 2、知情權 ??。保障業主對自己所擁有的物業的有關資料及物業管理公司有關情況(如資質、收費依據、服
業主委員會成立條件: 一、入住率超過50% 二、首戶入住已滿二年 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 發起: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 業主要求成立業主大會,應通知區、縣小區辦,請求他們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