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無效需要法院的認定 合同無效仍需要支付工程款。 具體要結合實際案子來談。沒有資質或超越資質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借用資質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應招投標的沒有招投標;違法轉包或分包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等都屬于無效合同。無效合同對工程價款的約定是有效的,違約金的約定是無效的,一般是無效按有效的計價方式結算,但違約金和利息不能按約定主張,只能主張資金占用損失。
(一)解除合同的條件問題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一些條件的出現會導致合同當事人解除合同,《解釋》中對于解除合同的條件及其法律后果作出了進一步的規定。
1.發包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條件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1)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2)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3)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的;
(4)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2.承包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條件
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1)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3)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上述三種情形均屬于發包人違約。因此,合同解除后,發包人還要承擔違約責任。
3.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1)《合同法》關于合同解除的相關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98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2)《解釋》中關于合同解除的相關規定
根據《解釋》第10條規定: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
2)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①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②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二)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情況下責任承擔問題
導致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原因很多,其中由發包人的原因,也有承包商的原因。其責任的承擔應該根據具體的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因承包商過錯導致質量不符合約定的處理
《合同法》第281條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解釋》第11條規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有的時候,承包商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會觸犯法律,例如偷工減料、擅自修改圖紙等。如果其行為觸犯了相關的法律,還將接受法律的制裁。
《建筑法》第74條:“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因發包人過錯導致質量不符合約定的處理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
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4條規定:“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卻經常出現建設單位違法上述規定的情形。這些情形的出現,有的是源于過失,有的則是建設單位出于為自身謀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