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期維修基金由開發建設單位和購房人以購房款總額為基數,分別按以下比例繳存:(一)不配備電梯的商品住宅,開發建設單位和購房人各按1%繳存維修基金;(二)配備電梯的商品住宅,開發建設單位按1.5%、購房人按1%繳存維修基金。 市維修基金管理機構與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簽訂委托協議后,開立市維修基金專戶。市維修基金專戶應當以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按幢、門、戶(每套為一戶)立賬。業主會成立后,市維修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維修基金明細賬目,提供給業主會委托的物業管理服務企業代管。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應當依據維修基金明細賬目,按幢、門、戶建立明細臺賬。維修基金自存入市維修基金專戶之日起比照住房公積金的利率計息,利息分別計入戶賬,轉作維修基金滾存使用。維修基金專項用于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屬于人為損壞的,其維修、更新費用應當由責任人承擔。本辦法所稱共用部位是指商品住宅主體結構(包括基礎、墻體、柱、梁、樓板、屋頂)、樓梯間、電梯間、共用門廳、走廊通道、戶外墻面等。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小區內道路、綠地樹木、消防設施、下水管道、電梯、安全防護設施等。住宅小區內獨立的非住宅業主應按擁有房屋的建筑面積,承擔小區內共用設施設備維修的費用。 商品住宅所有權變更時,維修基金余額隨商品住宅所有權同時轉移。受讓人是否向原業主支付維修基金余額,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議定。
一般來說,購買期房是維修基金會由開發商代收,開發商再轉交房產管理中心。一般業主要在辦理房產證前一個月交給開發商,然后開發商轉交房產管理中心。代收的時間節點一般為辦理房產成前一個月(維修基金收取一個月后,業主應向代收單位索要相關票據)。當然,也有開發商會明確表示,維修基金通首付一并交齊。
1、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2、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并適時調整。
3、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4、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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