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建商品房住宅首期維修基金,房地產開發商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成本價的3%-4%繳納;購房者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成本價的2..." />
住房維修基金比例:《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文件第五條規定,“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該條還規定“維修基金
不同的地方計算方法不一樣,不過基本原則差不多,就是按建筑成本的比例上繳,,至于建筑成本,各個地區的經濟情況不同會有一定差異,根據當地房管局認定的標準執行,,一般的大原則是購房者繳納購房面積建筑總成本的1%,開發商繳納購房
購房者按購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公有住房售后維修基金管理與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市、縣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
(1)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A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B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
.房屋公共維修基金是指售房單位在銷售商品住房時依法向購房者根據售房合同一次性代為收取的用于日后對該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部位、共同設施和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護、大修、更新、改造的儲備資金。房屋公共維修基金的所有權歸全體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