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條件: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業主擔任。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住宅出售單位組織召開第一次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積達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積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3、住宅出售已滿兩年。
二、成立業主委員會后要辦理登記手續 業主委員會自選舉產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1、成立業主委員會登記申請書;
2、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
3、業主委員會章程。 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登記工作,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成立的業主委員會不予登記,并用書面通知申請人。
三、業主委員會應當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1、召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2、選聘或者解聘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管理企業訂立變更或者解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3、依照本條例設立物業維修基金的,負責該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4、審定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財務預算和決算;
5、聽取業主和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6、監督公共建筑、公共設施的合理使用;
7、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8、業主委員會應當定期召開會議,會議必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有效,作出決定應當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 四、業主公約的效力
1、業主公約是有關物業使用、維修和其他管理服務活動的行為規范,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使用人應當遵守業主公約。
2、業主公約自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3、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業主公約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業主公約報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4、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使用人具有約束力。
5、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
一、提出申請: 物業管理小區(大廈)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業主5人以上聯名可向該小區(大廈)所在的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下同)書面提出申請,填報《首屆業主(代表)大會籌備小組成立申請表》,成立首屆業主委員會:
(一)物業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50%以上;
(二)物業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過一年的。
二、成立籌備小組:街道辦事處收到申請后,作出書面批復意見,指導小區(大廈)成立業主委員會籌備小組(以下簡稱籌備小組)。
三、籌備小組開展籌備工作:
(一)籌備小組經批復成立后,應告知建設單位或物業公司在15日內將其掌握的全體業主名單、聯系地址及其聯系電話等材料報街道辦事處;街道辦事方法收到有關材料后5日內將上述資料交予籌備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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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開發商或者業主向當地房地產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籌建業主大會的申請報告;
2、符合業主大會籌建條件的,由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業主推薦產生業主大會籌備組;
3、業主大會籌備組在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在30天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通過《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
4、業主委員會委員推選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執行秘書等領導成員;
5、按規定向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6、持備案證辦理刻制印章和銀行開戶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