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轉讓或出租給本村以外的人:如果是村里土地,應得到全體村民或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才有效;而且本村村民有優先獲得使用權的權利;而且轉讓出或出租后不能改變土地的使
先辦土地征用,變國有土地,再出讓.
集體土地使用權不能直接出讓.
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轉移的除外。"...你這屬于承包吧?應該和村里簽承包合同吧。
依據憲法,土地的所有權是不能轉讓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村民會議每年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并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
該法第十九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鄉統籌的收繳方法,村提留的收繳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
(三)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辦學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br />
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下列事項,其中涉及財務的事項至少每六個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監督:
先辦土地征用,變國有土地,再出讓. 集體土地使用權不能直接出讓.
估計辦不了,宅基地是不能過戶給非該集體組織成員的。 不過你先去土地、房屋管理部門咨詢一下吧,不明白為什么你的房產證當時能過戶,是不是你的房子本身就是小產權房,這樣的話,本來就不是合法的登記證明,沒有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