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有1套住房的南寧市戶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員為本市戶籍居民的家庭)、能夠提供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累計1年以上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無住房居民家庭,在南寧市區范圍內限新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對于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累計1年以上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在本市市區范圍內向其出售住房。
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執行住房限購措施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等文件精神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要求,為貫徹落實好國家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引導理性消費,抑制投機行為,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在本市市區范圍內實行暫時限定居民家庭購房套數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于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員為本市戶籍居民的家庭)、能夠提供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累計一年以上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無住房居民家庭,在本市市區范圍內限新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對于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累計一年以上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本市市區范圍內暫停向其出售住房。
二、限制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以商品住房買賣合同備案時間為準;限制購買二手住房的,以受理轉移登記時間為準。購房人在辦理買賣合同備案、房屋登記手續時,應提供30日內出具的房屋登記信息查詢證明。
居民家庭已擁有住房數量以新購房時南寧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權屬登記記錄、商品住房預售合同備案記錄及已受理的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交易申請記錄為準。
在本《通知》實行之前已購買商品住房但未進行合同備案或轉移登記的,應在本《通知》實行之前申請辦理上述手續,如未及時辦理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三、限購期間,居民家庭購買商品住房時,應如實填報《居民家庭購買商品住房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并提交《申報表》、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婚姻狀況證明(未婚證明由購房人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構出具)等有關材料。非同一居民家庭的兩人以上共同購買商品住房的,應分別填寫《申報表》。
購房人提供虛假材料、證明、信息的,由其承擔法律責任。
四、限購期間,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在售房場所、營業場所醒目位置張貼限購政策,供購房人查閱;在簽訂購房合同前,應履行對購房人的限購政策告知義務;簽訂購房合同時,應核驗購房人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婚姻狀況證明的復印件與原件相一致的情況,核對《申報表》所填信息內容,并在所收取的上述證明、材料及《申報表》加蓋企業印章,作為辦理新建商品住房買賣合同備案或房屋登記應提交的材料。
對于違反本通知規定,或未履行告知義務,或與購房人串通、提供虛假材料、證明、信息的企業及相關從業人員,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并由南寧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暫停其新建商品住房買賣合同備案或交易申請,將其違規行為記入企業和執(從)業人員信用檔案。給購房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五、南寧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應當加強審核,在受理商品住房合同備案或房屋登記申請時,應核驗《申報表》和購房人的相關證件、材料,凡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
六、市發改、規劃、國土、建設、民政、公安、稅務等部門,各城區政府、南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南寧市相思湖新區管委會及其相關機構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加強市場監管,貫徹落實限購政策的有關規定。
七、本《通知》所稱的居民家庭的成員包括購房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
八、本《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實行,有效期至2012年2月29日止。國家、自治區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政府為了調控房地產市場出臺新規,規定已有1套住房的南寧市戶籍居民家庭能夠提供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累計1年以上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無住房居民家庭,在南寧市區范圍內限新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對于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累計1年以上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在本市市區范圍內向其出售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