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政府那里通過拍賣之類的手段放出來交給個人或公司經營開發,交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或公司再通過出售給其他的個人或公司
你好,從政府那里通過拍賣之類的手段放出來交給個人或公司經營開發,交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或公司再通過出售給其他的個人或公司,叫轉讓。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了各類用地的最高年限,具體為: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出讓。即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區別是
(一)兩種行為當事人不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的當事人,一方是作為土地所有者代表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等,另一方是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的當事人雙方都是土地使用者。
(二)兩種行為的標的不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的標的有兩個特征,一是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地塊面積大,二是土地使用權讓渡期限長,而土地使用權轉讓者所涉及地塊的面積和讓渡期限一般低于前者。
(三)兩種行為運行機制上不同。土地使用權出讓的運行機制體現為壟斷競爭性。其壟斷性表現為國家是土地使用權的唯一的提供者;其競爭性表現在土地使用權的需求方多樣性,以及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的靈活性。土地使用權轉讓的運行機制則是限制競爭性,因為這一層次的土地使用權的流動及價格的形成受市場機制的影響較為明顯,如果管理失控,極易導致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投機現象的發生。其限制性表現在,國家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時,具有優先購買權;土地使用權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國家可以采取最高限價或稅收加以干預。同時,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是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進行的開發、利用,否則不允許轉讓。
(四)兩種行為當事人權利與義務的不同。從現行法律規定來看,土地使用權出讓時,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六十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者支付出讓金后,須依法將土地使用權取得登記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并按照出讓合同的要求開發、利用和經營土地,若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須經過政府及有關部門審批,重新簽訂出讓合同。對于未按出讓合同規定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或擅自改變其土地用途的,將受到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權。而在土地使用權轉讓時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主要限定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所規定的范圍之內。土地使用權轉讓后,轉讓人便不再與土地使用權出讓人發生權利義務關系,而由轉讓行為中的新的受讓人繼承尚未履行的義務。同時,轉讓雙方當事人應就轉移土地使用權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你好,為您解答,《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了各類用地的最高年限,具體為: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出讓。即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區別是
(一)兩種行為當事人不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的當事人,一方是作為土地所有者代表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等,另一方是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的當事人雙方都是土地使用者。
(二)兩種行為的標的不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的標的有兩個特征,一是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地塊面積大,二是土地使用權讓渡期限長,而土地使用權轉讓者所涉及地塊的面積和讓渡期限一般低于前者。
(三)兩種行為運行機制上不同。土地使用權出讓的運行機制體現為壟斷競爭性。其壟斷性表現為國家是土地使用權的唯一的提供者;其競爭性表現在土地使用權的需求方多樣性,以及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的靈活性。土地使用權轉讓的運行機制則是限制競爭性,因為這一層次的土地使用權的流動及價格的形成受市場機制的影響較為明顯,如果管理失控,極易導致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投機現象的發生。其限制性表現在,國家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時,具有優先購買權;土地使用權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國家可以采取最高限價或稅收加以干預。同時,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是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進行的開發、利用,否則不允許轉讓。
(四)兩種行為當事人權利與義務的不同。從現行法律規定來看,土地使用權出讓時,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六十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者支付出讓金后,須依法將土地使用權取得登記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并按照出讓合同的要求開發、利用和經營土地,若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須經過政府及有關部門審批,重新簽訂出讓合同。對于未按出讓合同規定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或擅自改變其土地用途的,將受到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權。而在土地使用權轉讓時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主要限定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所規定的范圍之內。土地使用權轉讓后,轉讓人便不再與土地使用權出讓人發生權利義務關系,而由轉讓行為中的新的受讓人繼承尚未履行的義務。同時,轉讓雙方當事人應就轉移土地使用權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