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和其他物業公司的管理差不多的模式,只是在廉住房物業費用的收取方面有區別,政府會出一部分資來用于替住戶交納物管費
為建立和完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加強配租廉租住房的后期管理工作,為承租廉租住房家庭創造良好的居住環境,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關于配租廉租住房后期管理的范圍和機構
(一)配租廉租住房的后期管理是指廉租住房承租人與產權人(市房產局)簽訂租約,進住廉租住房以后的管理工作,包括廉租住房物業管理、資格動態管理、資金管理和其它相關管理。
(二)配租廉租住房的后期管理工作,由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心負責。市房產局房改指導處負責做好有關協調管理工作,計劃財務處負責做好相關資金的撥付和使用核查工作。
二、關于配租廉租住房的物業管理
(一)屬獨立小區的,組建有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心和廉租住房承租人代表參加的廉租住房管理委員會,并參照《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行使權利和義務;不屬獨立小區的,由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心委托廉租房承租人代表參加該小區的業主委員會,并依法行使相應的權利與義務。
(二)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心與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廉租住房委托管理協議》,并督促實施。
(三)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心協助物業管理企業與廉租住房住戶簽訂物業管理協議,并督促實施。
(四)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心對尚未實施物業管理的廉租住房實施經租和維修管理。
(五)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心負責協調處理廉租房住戶的物業管理投訴及其它問題。
三、關于配租廉租住房的資格動態管理
(一)市房產局房改指導處將已入住的廉租住房有關資料整理后移交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心管理;
(二)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心按年度會同民政部門對廉租住房住戶的家庭收入、住房情況進行核查,建立相應檔案;
(三)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心按規定對人均收入連續12個月超過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家庭,通知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并報經市房產局房改指導處核準后按有關政策處理。
四、關于配租廉租住房的資金管理
(一)住房租金
1、廉租住房租金按產權人與承租人簽訂的《武漢市廉租住房租約》所規定的租金標準,按月向承租人收?。?br />
2、屬于獨立小區、己實施物業管理的廉租住房,由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心委托物業管理企業代收租金,物業管理企業按月向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心上繳所收租金,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心按實際收取租金的10%返回手續費用。尚未實施物業管理的廉租住房,由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心直接收取租金。
3、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由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心立賬管理。其中80%建立廉租住房維修專用資金,用于廉租住房分戶門以內相關部位的維修;另外20%作為管理費用。
(二)物業管理費用廉租住房承租人按規定向環衛部門繳納環衛費。
物業管理的其它費用由市房產局計劃財務處從財政部門撥付的市“廉租住房專項資金”中安排,按年度撥付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心,由其按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協議支付該費用。
(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
廉租住房視同直管公有住房進行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需要維修時,由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心提出計劃,經市房產管理局審核,報市財政局審批后,從廉租住房專項資金中撥付使用。
廉租房物業管理條例
1、建“備選庫”抽取物業服務企業
為保證保障性住房的物業服務企業切實履行職責,在物業服務企業的選聘方式上統一實行資格預審前置,即由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建立統一的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企業“備選庫”,由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從“備選庫”中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前期物業服務;入選備選庫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記分必須達到90分以上,內部管理嚴格、規章制度健全,服務人員全部納入全市物業服務人員執業名冊管理等等。
2、兩次滿意度低于80%終止合同
廉租房物業管理條例規定了保障性住房的物業服務企業的退出機制,這也是在規范物業管理活動中的首次創新。連續兩次測評,物業服務企業的業主滿意度低于 80%,公管中心應當及時終止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同時報送區房產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此外,物業服務企業如對存在的問題不按規定時限整改或兩次以上整改不到位;發生重大責任事故;以及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重大安全隱患,或造成兩次以上重大群體性事件等失職行為,都將依法接受處理,可能被終止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3、物業服務企業需承擔監督職責
物業服務企業不僅應提供普通商品住房物業服務的內容,還應當承擔一些監督職責,如發現違規出租、出借、轉讓、調換、經營、空置等情況,及時報告公管中心;
4、廉租房不得擅自二次裝修
保障性住房的業主、承租人應當按規定修復并承擔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室內的配套設施設備超過使用年限需重新裝修、更換或需對房屋進行維修改造、增加設施設備的,由公管中心統一組織實施,承租人應當予以配合。保障性住房的使用與維護,《辦法》中也明確,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不得進行室內二次裝修或對室內設施設備進行改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