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計算容積率時,地下室的建筑面積不計;屋頂層建筑面積不超過標準層建筑面積1/8的不計;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過1.5米的不計。
(2)住宅層高不宜超過3.6米,辦公建筑層高不宜超過3.9米。超出部分在核算綜合技術經濟指標時按其層高折算增加面積指標,但發證面積不計其增加值。住宅局部共享空間及辦公共享空間不計增加面積指標。
(3)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過1.5米的,按下式計算建筑面積:
A’=K×A
式中:A’—折算的建筑面積,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與其層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積。
(4)市政設施用地選址確有困難的,可在一環以內的建筑基地內,設置為地區服務的市政公用設施(如變電站、**局等)。設置在擬建建筑物內的,在計算容積率時,可不計該設施的建筑面積;單獨設置的,在計算容積率時,可不計該設施的建筑面積和占地面積,但在計算建筑密度時,必須計入該設施占地面積。
(5)商住綜合樓的容積率控制指標,按不同性質的建筑面積比例換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按照表二中商業、辦公建筑的建筑密度指標規定執行。高層商住綜合樓商業用房的建筑面積應至少占總建筑面積的10%,不足10%的,其容積率和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標按高層居住建筑的規定執行;多層商住綜合樓商業用房應至少占兩層以上(含兩層),僅設底層商店的,其容積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標按多層居住建筑的規定執行。
(6)高、多層民用建筑底層設架空層用作通道、停車、布置綠化小品、居民休閑設施等公共用途的,其建筑面積可不計入建筑容積率,但應計入總建筑面積。架空層不應圍合封閉改作他用或出售、出租。
(7)建設基地范圍內,有部分用地被劃入規劃城市道路用地范圍,且上述道路用地是建設單位負責拆遷并無償提供作城市道路用地的,則可適當增加允許建造的建筑面積。
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已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建設基地,如后來因規劃道路紅線調整造成建設基地面積縮小的,其已批準的建筑面積允許不變。
按公式計算埃公式 就是:建筑面積/占地面積=容積率。
一般來說,現在地下建筑面積暫時都還沒納入容積率,容積率值得都是地上的建筑部分
容積率(Plot Ratio/Volume Fraction):項目用地范圍內總建筑面積與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值。
計算公式:
容積率=總建筑面積÷總用地面積
當建筑物層高超過8米,在計算容積率時該層建筑面積加倍計算。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層高在2.2米以下的架空層不算在總建筑面積當中,所以說高層的和多層的地下室在計算時沒有區別!
和地下層高沒關系,只要不高出是室外標高1m,都不計入容積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