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指具有生產經營性質的農村建設用地,你所說的“村里邊分給農民的地“有很多種,比如說,宅基地、公益事業用地、生產經營用地等;根據《決定》的規定,只有經營性質的農村土地才可以出讓、租賃、入股;而且還有一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制度變遷與績效評價》采用系統分析法,將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納入整個土地制度乃至農村發展、國民經濟發展的全局去考查,從中找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與整個土地制度、“三農”問題及城鄉統籌發展的內在聯系,
照我國土地管理制度,土地權屬分為國有土地和農村集體土地兩類。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是指農民從事二、三產業及其居住生活的空間承載地,包括農村居住用地、農村公共服務及基礎設施用地、村辦及鄉鎮企業用地等。總體上看,我國土地要素市場還
集體土地歸村民集體,不歸政府,城鎮建設用地才歸政府
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是指集體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流轉、同權同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