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房屋使用權性質不是居住,就要看當初土地轉讓合同是怎樣約定的,有三種可能:1...." />
從各種關于房屋、產權的介紹中我們了解到,根據規定,普通住宅的房屋產權是應該有70年的,但是事實上,很多朋友卻在實際中發現了一些“與眾不同”的現象,雖然是普通住宅的標準,但是其房產證產權年限卻并沒有70年那么久。那么新房的
目前,我國對住房土地使用期限到期后怎么辦的問題還有一個明確的法律規定。對此問題,一個比較認同的稅法就是,私人在購得房產70年后,可通過向國家交納土地轉讓金而繼續使用。這一規定符合世界通行的慣例,大多數國家是以逐年遞減的方
根據國家現在的規定,房子70年到期后自動續約。 土地的所有權是國家的,我們只是有使用權,70年就是指的土地的使用權年限,到期的只是土地租用時間, 不是房產, 到時候可以繼續繳納土地出讓金即可重新取得房屋土地使用
兩種處理辦法: 1、一般高層設計壽命50年,時間到了后,相關單位會檢測,如果是危房的話,可能拆除重新安置,也可能動用大修基金修繕; 2、如果房屋還可以繼續使用的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該土地應按國家標準繳納的出讓金即
商品房70年產權,到底是什么意思?一、這里先搞清二個概念,即“土地使用權”與“房屋產權”。70年產權,實際上是指土地使用權;而地上的房屋所有權是永久的,只要房子不倒塌,永遠是房主的。不存在70年的問題。二、房屋70年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