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據我的了解來說算晚婚晚育對于晚婚晚育的年齡婚姻法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各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里面都有相應的規定,男女雙方按法定婚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推遲三年以上依法登記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到你。
(一)晚婚
1、晚婚的定義。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的初婚為晚婚。
2、初婚年齡的計算方法,以結婚證書上批準的日期為準。計算公式:初婚年齡=結婚證書上批準的日期-本人的出生日期。
3、注意事項:(1)晚婚的前提是男女雙方都必須為初婚。如果一方為再婚,另一方為初婚,初婚的一方即使已達到晚婚年齡,也不屬于晚婚。(2)初婚年齡不能以舉辦婚禮的日期來計算。(3)法定結婚年齡是《婚姻法》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晚婚年齡是計劃生育法規所規定的提倡結婚年齡,在男女法定結婚年齡基礎上各往后推3年。
(二)晚育:
1、晚育的定義。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或晚婚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孩子為晚育。
2、初育年齡的計算方法,以孩子出生的日期為準。計算公式:初育年齡=孩子出生的日期-母親出生的日期。
3、注意事項:(1)晚育以女方年齡為準。只要女方24周歲以上或晚婚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孩子為晚育。(2)男女雙方都必須是初育(第一次生育)。如果男方為再婚并且再婚前曾生育過孩子,再婚后女方雖然是初育并且已達到晚育年齡,也不屬于晚育。
你可以參考一下,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你。
你好,根據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省人口計劃生育條例》的相關條款,女方年滿23周歲以上初婚為晚婚,男方年滿25周歲以上初婚為晚婚;女方晚婚生育或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公民晚婚晚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給予適當照顧。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3天)外,增加婚假18天;實行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3個月)外,增加產假3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1個月;婚假、產假、擴理假期間視為出勤。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