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外國人房產繼承方式:
1.在外國,如果死者生前沒有立下遺囑,其遺產即由其個人代表(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以信托的方式予以出售,然后將其售得的現款清償債務。如有多余,則由個人代表根據法律規定,在死者的某些近親屬中按以下順序分配遺產,即:(1)生存的配偶;(2)生存的子女;(3)生存的父母;(4)生存的其他親屬。如果死者未立遺囑,而且死后又無上述四個順序中的親屬,其遺產則按無主物歸于君主。這時,君主亦可以把這些遺產轉給受死者生前贍養的人。
2.外國的遺囑繼承:按照外國的法律規定,除了不滿14歲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外,任何人均可以立遺囑。立遺囑必須依照外國的遺囑法所規定的形式要求,采用局面形式進行之,并應由立遺囑人簽名。對于年滿14歲的未成年人,由于其具有部分行為能力,依法可以立口頭遺囑,但應由兩名以上的見證人予以見證。同時,按照經過修改的《繼承(家庭條款)法》,無論遺囑繼承還是法定繼承,作為受死者生前贍養的人,例如生存的配偶、未婚的女兒、未成年的兒子、不能維持自己生活的子女,以及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再婚的配偶,依法都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從死者遺產中撥付生活費用的申請,尤其在蘇格蘭,作為死者的某些親屬,包括生存的配偶和子女,對于死者的遺產,依法享有一定的“特留份額”,不受立遺囑人的意圖或愿望的限制。
3.外國的涉外繼承:在涉外繼承問題上,外國采用的是分割制。即:立遺囑人的能力,在動產方面是依立遺囑人的住所地法;在不動產方面是依物之所在地法,遺囑的方式(形式),在不動產方面是依物之所在法,在動產方面只要符合外國法,不論是采取住所地法或是采取立遺囑法,均為有效。在遺囑的內容和效力上,在動產方面是采取互相立遺囑人住所地法,不動產方面是采取物之所在地法。法定繼承上的沖突規范是:動產繼承是采取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不動產的繼承是采取物之所在地法。
一、申請繼承在中國境內的房產的華僑或外國人,須向居住國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公證書,證明申請人的職業、住址和他與在中國遺留有房產的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該公證書還須經我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認證(根據領事條約,兩國互免認證的除外);
二、申請人持上述經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認證的公證書、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遺囑公證書等相關文件到房產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公證手續。公證機關對有關證件審核后,認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的,發給房屋繼承權公證書;
三、申請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機關的《房屋繼承權公證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到房產所在地的房產管理部門辦理具體繼承事項。申請人不能親自來中國辦理繼承事宜的,可委托他人代為辦理。代理人代辦房產繼承事宜時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注明代理人的姓名、住址、代理權限并由委托人簽名蓋章。該委托書也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規定辦理公證、認證手續;
四、華僑或外國人因繼承在中國境內的房產發生糾紛時,可向房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依法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華僑或外國人繼承中國境內的房產,適用房產所在地的法律,即適用我國的法律。
五,如果沒有做過遺囑公證的,則需要通過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訴的方式確認權利,然后憑判決書完成房屋的過戶手續。
1、沒有什么特殊規定,外籍人士在中國繼承房產的,適用中國法律,跟中國人繼承房產的規定是一樣的。
2、《繼承法》第三十六條 中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3、外國人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公民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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