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房產出租的租金收入計征的,稅率為12%。從2001年1月1日起,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暫減..." />
(1)房產稅按年征收,分兩期繳納,每年的四月、十月為房產稅的繳納期限。出租房產收取租金繳納房產稅的期限,按季或按月由所在地稅務機關核定。 (2)納稅人轉移產權或者在擴建、改裝后變更原值的,應于變更、轉移或竣工后
房產稅的計算方法 根據稅法規定,房產稅的計算方法有以下兩種: (一)按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計算。 其計算公式為: 年應納稅額=房產賬面原值×(1-30%)×1.2% (二)按租金收入計算,其計算
1、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 2、納稅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產經營,從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3、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4、納稅人
按計稅余值計稅和按租金收入計稅兩種: 1.對經營自用的房屋,以房產的計稅余值作為計稅依據。 所謂計稅余值,是指依照稅法規定按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的損耗價值以后的余額。具體的減除幅度,由各省、自治區
1.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這里“建成”的概念應理解為通過“在建工程”科目結轉為“固定資產”科目,或者實際投入使用。 2.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在辦理驗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