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是以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減除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并按照四級超率累進稅率進行征收。
在我國現行中央地方財政收支劃分中,土地增值稅屬于地方稅種。目前的土地增值稅實行“預征+清算”的管理模式。在項目銷售階段,按月或季度以申報收入預征土地增值稅;在項目售完之后,再按照實際銷售收入所得,清算應納所得稅額。
一、根據國務院令第13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八條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房地產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項目或核算對象為單位計算。 二、根據國稅發[2006]187號之規定: 一、土地增
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方法) ~% y2 @: B0 b% \4 Y. f 一、土地增值稅概念 土地增值稅是對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單位和個人所征收的一種稅。 二、納稅
應納土地增值稅=增值額×稅率 1、公式中的“增值額”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折疊征收方法 (1)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部分,稅率為30%; (2)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速算扣除系數為5%; (3)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