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進一步落實地方政府責任。地方政府要切實承擔起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責任。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目標、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確定本地區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并于一季度向社會公布。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力度。各地要通過新建、改建、購買、長期租賃等方式,多渠道籌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擴大住房保障制度覆蓋面。加強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準入退出機制,切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把建制鎮納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圍。努力增加公共租賃住房供應。 (三)調整完善相關稅收政策,加強稅收征管。調整個人轉讓住房營業稅政策,對個人購買住房不足5年轉手交易的,統一按銷售收入全額征稅。加強對土地增值稅征管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對定價明顯超過周邊房價水平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和稽查。加大應用房地產價格評估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試點和推廣力度,堅決堵塞稅收漏洞。嚴格執行個人轉讓房地產所得稅征收政策。各地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個人住房信息系統,為依法征稅提供基礎。 (四)強化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貸款利率不低于基準利率的1.1倍。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可根據當地人民政府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和政策要求,在國家統一信貸政策的基礎上,提高第[最新消息 價格 戶型 點評]二套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加強對商業銀行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規行為嚴肅處理。 (五)嚴格住房用地供應管理。各地要增加土地有效供應,落實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70%的要求。在新增建設用地年度計劃中,單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應保盡保。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應計劃總量原則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實際供應量。大力推廣以“限房價、競地價”方式供應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加強對企業土地市場準入資格和資金來源的審查,參加土地競買的單位或個人,必須說明資金來源并提供相應證明。對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質的,堅決糾正,嚴肅查處。對已供房地產用地,超過兩年沒有取得施工許可證進行開工建設的,及時收回土地使用權,并處以閑置一年以上罰款。依法查處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行為。 (六)合理引導住房需求。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和房價過高、上漲過快的城市,在一定時期內,要從嚴制定和執行住房限購措施。原則上對已有1套住房的當地戶籍居民家庭、能夠提供當地一定年限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當地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一定年限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在本行政區域內向其售房。 (七)落實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價工作的約談問責機制。未如期確定并公布本地區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新建住房價格上漲幅度超過年度控制目標或沒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標任務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向國務院作出報告,有關部門根據規定對相關負責人進行問責。對于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稅收政策不到位,房地產相關稅收征管不力,以及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滯后等問題,也納入約談問責范圍。 (八)堅持和強化輿論引導。對各地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經驗,要加大宣傳力度,引導居民從國情出發理性消費。對制造、散布虛假消息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條 高度重視穩定住房價格工作 房地產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產業。住房價格一直是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住房價格上漲過快直接影響城鎮居民家庭住房條件的改善,影響金融 安全和社會穩定,甚至影響整個國民經濟的健康運行。目前,住房價格上漲過快雖然是局部性和結構性問題,但如不及時加以控制或處理不當,有可能演變為全局性問題。因此,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房地產業的重要性和住房價格上漲過快的危害性,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把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作為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的一項重要內容,采取有效措施,抑制住房價格過快上漲。 第二條 切實負起穩定住房價格的責任 保持住房價格特別是普通商品住房 和經濟適用住房 價格的相對穩定,是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一項重要工作,是政府駕馭市場經濟能力的具體體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一定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實科學發展觀 的高度,把穩定住房價格提到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切實負起穩定住房價格的責任。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穩定住房價格工作負總責,同時要落實市、縣人民政府的責任。為強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責任,對住房價格漲幅超過當地居民消費價格指數 一定幅度的地區,有關部門可采取暫停審批該地區其他建設項目用地、暫停提高公用事業價格和收費標準等措施;對住房價格上漲過快,控制措施不力,造成當地房地產市場 大起大落,影響經濟穩定運行和社會發展的地區,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條 大力調整和改善住房供應結構 各地區要因地制宜,抓住重點,加大住房供應結構調整的力度,在控制非住宅和高價位商品住宅 建設的基礎上,著力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 供給,提高其在市場供應中的比例。要有計劃地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 ,并對外公布;全面落實廉租住房制度 ,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 住房需求。要及時調整房地產開發用地的供應結構,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土地供應,并督促抓緊建設。同時,抓緊清理閑置土地 ,促進存量土地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實際供應總量和利用效率。對已經批準但長期閑置的住宅建設用地,要嚴格按有關規定收回土地使用權 或采取其他措施進行處置。 第四條 嚴格控制被動性住房需求 各地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控制城鎮房屋拆遷 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4〕46號)的要求,從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出發,嚴格依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和城市總體規劃 ,加強拆遷計劃管理 ,合理確定年度拆遷規模。要堅決制止城鎮建設和房屋拆遷中存在的急功近利、盲目攀比和大拆大建行為,避免拆遷帶來的被動性住房需求過快增長,進一步減輕市場壓力。2005年城鎮房屋拆遷總量要控制在去年水平之內。 第五條 正確引導居民合理消費預期 要綜合采取土地、財稅、金融等相關政策措施,利用輿論工具和法律手段,正確引導居民住房消費,控制不合理需求。要在繼續支持城鎮居民改善住房條件的基礎上,整頓房地產市場 秩序,加大控制投資性購房需求的力度,嚴肅查處違規銷售、惡意哄抬住房價格等非法行為,有效遏制投機炒作。要加大宣傳力度,適時披露土地供應、住房供求及價格漲落等相關信息,正確引導居民合理消費和心理預期。同時,要規范引導措施,避免挫傷市場信心,引起房地產市場大的波動。 第六條 全面監測房地產市場運行 要建立健全房地產信息系統和預警預報體系,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監測,全面準確地掌握房地產市場狀況和運行態勢。要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加強對房地產市場有關問題的研究,盡快對房地產市場特別是住房價格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的分析,繼續完善調控住房價格的有關政策措施。同時,要制訂相關應急預案,及時處置和防范房地產市場運行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 第七條 積極貫徹調控住房供求的各項政策措施 為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調控,穩定住房價格,國務院 有關部門已經出臺了土地、金融、財稅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還將根據情況適時出臺有關政策。各地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調控住房供求的各項政策,盡快制訂具體落實方案并組織實施。同時,要注意總結好的經驗和做法,研究制訂符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的調節措施,采取經濟和法律等多種手段,有針對性地從供求兩方面進行雙向調控 ,切實把過高的住房價格降下來。 第八條 認真組織對穩定住房價格工作的督促檢查 為督促各地貫徹落實國家宏觀調控 政策,切實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將以適當方式,對各地住房價格及各項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和指導。對部分住房價格上漲過快的地區或城市還要進行重點督查。要建立通報制度,對調控措施不落實、住房價格過快上漲的地區予以通報批評。各地區也要加強對各市、縣工作的指導協調,進一步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認真組織督查工作,加強協調和配合,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各地反映的重大情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一)各級政府須在一季度公布房價控制目標。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目標、人
均可支配收入增長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確定本地區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并于一季度向社會公布。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力度。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把建制鎮納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圍。
(三)定價明顯超過周邊房價的,須清算和稽查增值稅。調整個人轉讓住房營業稅政策,對個人購買住房不足5年轉手交易的,統一按銷售收入全額征稅。加強對土地增值稅征管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對定價明顯超過周邊房價水平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和稽查。
(四)提高第二套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貸款利率不低于基準利率的1.1倍。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可根據當地人民政府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和政策要求,在國家統一信貸政策的基礎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
(五)嚴格住房用地供應管理。各地要增加土地有效供應,落實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70%的要求。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應計劃總量原則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實際供應量。
(六)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禁止再買房。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和房價過高、上漲過快的城市,在一定時期內,要從嚴制定和執行住房限購措施。原則上對已有1套住房的當地戶籍居民家庭、能夠提供當地一定年限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當地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一定年限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在本行政區域內向其售房。
(七)房價漲幅超過控制目標,將約談責任人。
(八)堅持和強化輿論引導。
第一條
高度重視穩定住房價格工作[1]
房地產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產業。住房價格一直是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住房價格上漲過快直接影響城鎮居民家庭住房條件的改善,影響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甚至影響整個國民經濟的健康運行。目前,住房價格上漲過快雖然是局部性和結構性問題,但如不及時加以控制或處理不當,有可能演變為全局性問題。因此,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房地產業的重要性和住房價格上漲過快的危害性,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把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作為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的一項重要內容,采取有效措施,抑制住房價格過快上漲。
第二條
切實負起穩定住房價格的責任
保持住房價格特別是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相對穩定,是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一項重要工作,是政府駕馭市場經濟能力的具體體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一定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把穩定住房價格提到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切實負起穩定住房價格的責任。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穩定住房價格工作負總責,同時要落實市、縣人民政府的責任。為強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責任,對住房價格漲幅超過當地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一定幅度的地區,有關部門可采取暫停審批該地區其他建設項目用地、暫停提高公用事業價格和收費標準等措施;對住房價格上漲過快,控制措施不力,造成當地房地產市場大起大落,影響經濟穩定運行和社會發展的地區,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條
大力調整和改善住房供應結構
各地區要因地制宜,抓住重點,加大住房供應結構調整的力度,在控制非住宅和高價位商品住宅建設的基礎上,著力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供給,提高其在市場供應中的比例。要有計劃地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并對外公布;全面落實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要及時調整房地產開發用地的供應結構,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土地供應,并督促抓緊建設。同時,抓緊清理閑置土地,促進存量土地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實際供應總量和利用效率。對已經批準但長期閑置的住宅建設用地,要嚴格按有關規定收回土地使用權或采取其他措施進行處置。
第四條
嚴格控制被動性住房需求
各地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4〕46號)的要求,從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出發,嚴格依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加強拆遷計劃管理,合理確定年度拆遷規模。要堅決制止城鎮建設和房屋拆遷中存在的急功近利、盲目攀比和大拆大建行為,避免拆遷帶來的被動性住房需求過快增長,進一步減輕市場壓力。2005年城鎮房屋拆遷總量要控制在去年水平之內。
第五條
正確引導居民合理消費預期
要綜合采取土地、財稅、金融等相關政策措施,利用輿論工具和法律手段,正確引導居民住房消費,控制不合理需求。要在繼續支持城鎮居民改善住房條件的基礎上,整頓房地產市場秩序,加大控制投資性購房需求的力度,嚴肅查處違規銷售、惡意哄抬住房價格等非法行為,有效遏制投機炒作。要加大宣傳力度,適時披露土地供應、住房供求及價格漲落等相關信息,正確引導居民合理消費和心理預期。同時,要規范引導措施,避免挫傷市場信心,引起房地產市場大的波動。
第六條
全面監測房地產市場運行
要建立健全房地產信息系統和預警預報體系,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監測,全面準確地掌握房地產市場狀況和運行態勢。要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加強對房地產市場有關問題的研究,盡快對房地產市場特別是住房價格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的分析,繼續完善調控住房價格的有關政策措施。同時,要制訂相關應急預案,及時處置和防范房地產市場運行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
第七條
積極貫徹調控住房供求的各項政策措施
為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調控,穩定住房價格,國務院有關部門已經出臺了土地、金融、財稅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還將根據情況適時出臺有關政策。各地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調控住房供求的各項政策,盡快制訂具體落實方案并組織實施。同時,要注意總結好的經驗和做法,研究制訂符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的調節措施,采取經濟和法律等多種手段,有針對性地從供求兩方面進行雙向調控,切實把過高的住房價格降下來。
第八條
認真組織對穩定住房價格工作的督促檢查
為督促各地貫徹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切實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將以適當方式,對各地住房價格及各項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和指導。對部分住房價格上漲過快的地區或城市還要進行重點督查。要建立通報制度,對調控措施不落實、住房價格過快上漲的地區予以通報批評。各地區也要加強對各市、縣工作的指導協調,進一步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認真組織督查工作,加強協調和配合,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各地反映的重大情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一、認真落實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責任
(一)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和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切實將房價控制在合理水平。各區縣政府和市有關部門要切實承擔起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價的責任,積極采取措施,繼續增加土地有效供應,進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設力度,嚴格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和稅收政策,進一步有效遏制投機投資性購房,加強監管,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二、全力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基本住房制度,逐步形成符合首都實際的保障性住房體系和商品住房體系。加快實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十二五”期間全市計劃建設、收購各類保障性住房100萬套,比“十一五”翻一番,全面實現住有所居目標。堅決完成2011年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標任務,通過新建、改建、購買、長期租賃等方式籌集保障性住房20萬套以上,發放租賃補貼2萬戶,竣工保障性住房10萬套。全面推進舊城保護性修繕和人口疏解工程,基本完成門頭溝采空棚戶區等“三區三片”棚戶區改造任務,啟動京煤集團房山礦區等五片棚戶區改造工作。繼續實施無城鎮危房戶和老舊住宅抗震節能綜合改造工程,改善群眾住房條件。
(三)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時,完善體制機制,運用土地供應、投資補助、財政貼息或注入資本金、稅費優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確定租金水平,吸引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運營。繼續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賃住房,并持有、經營,或由政府回購,擴大公共租賃住房供應規模。全面啟動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配租工作,2011年年底前實現配租入住1萬戶以上。積極與金融機構合作,落實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中長期貸款。
三、加強稅收征管
(四)嚴格執行國家關于個人轉讓住房的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征收政策。財政部門會同稅務、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根據市場情況及時動態調整存量房交易最低計稅價格,堅決堵塞“陰陽合同”產生的稅收漏洞。
(五)實行差別化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新開盤項目銷售前,將項目的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銷售價格等報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經稅務部門核定,對定價過高、預計增值額過大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提高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具體辦法由稅務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制定公布。
(六)加強對土地增值稅清算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對已經達到土地增值稅清算標準但不申請清算、定價明顯超過周邊房價水平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重點清算和稽查。
四、切實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七)各金融機構和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要切實執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貸款利率不低于基準利率的1.1倍”的政策。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可根據房地產市場情況,在國家統一信貸政策基礎上,研究提高本市第二套住房貸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銀行業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商業銀行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規行為要嚴肅處理。
五、嚴格住房用地供應管理
(八)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應。全面落實本市2011年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優先保證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確保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占全市住房供地的50%以上,各類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設用地年度供應總量的70%。商品住房用地計劃供應量不低于前2年年均實際供應量。總結本市“限房價、競地價”的經驗,并在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應中全面施行。
(九)加強對企業土地市場準入資格和資金來源的審查。參加本市土地競買的單位或個人,必須說明資金來源并提供相應證明。對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質的,要堅決糾正和嚴肅查處。開展商品住房用地使用情況專項檢查,對超過2年沒有取得施工許可證進行開工建設的,必須及時收回土地使用權,并處以閑置1年以上罰款。依法查處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房地產開發建設投資達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價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土地及合同約定的土地開發項目。
六、合理引導住房需求
(十)繼續鞏固限購政策成果。自本通知發布次日起,對已擁有1套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含駐京部隊現役軍人和現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暫住證在本市沒擁有住房且連續5年(含)以上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本市有效暫住證和連續5年(含)以上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十一)加強對購房人資格的審核,確保限購政策落實到位。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公安、稅務、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門要進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購房人資格核查機制。對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購房人,不予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并由其承擔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對未嚴格核實購房人購買資格、違規簽訂商品住房銷售合同或代理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依法嚴肅處理。
七、建立健全約談問責機制
(十二)各區縣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認真落實房地產市場調控各項政策措施,確保完成住房保障目標責任書規定的各項任務。優先保證保障性住房供地,加快建設進度,按期完成開工和竣工任務,并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加快配租配售工作進度,嚴格房源分配使用管理,全面落實保障性住房全過程“陽光工程”。保證普通商品住房供應,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個人住房信息系統。
(十三)發展改革、國土、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財政、稅務、公安、民政、統計、人力社保、監察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健全機制,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國土部門要確保住房用地供應,并嚴格依法查處閑置用地,盤活存量土地資源,杜絕土地出讓中連續出現樓面地價超過同類地塊歷史最高價的情況發生。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統籌協調,不斷完善政策,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工作;加強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完善監管長效機制,鞏固房地產市場秩序整治成果;完善個人住房信息系統,為落實房地產調控政策提供基礎數據。稅務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個人轉讓住房稅收征管,認真做好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工作。財政、稅務、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要相互配合,積極開展應用房地產價格評估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堅決堵塞稅收漏洞。統計部門要按照《住宅銷售價格統計調查方案》,進一步做好房價分類統計和發布工作。
(十四)進一步加強對各區縣政府、市有關部門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價工作的監督、檢查和考核。對沒有完成住房保障工作目標任務,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落實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進行約談和問責。
八、堅持和強化輿論引導
(十五)新聞媒體要強化輿論宣傳和正面引導。要大力宣傳本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取得的進展與成效,深入解讀政策措施,引導居民理性消費,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和加快推進住房保障體系建設提供有力的輿論支持,防止虛假信息或不負責任的猜測、評論誤導消費預期。對制造、散布虛假消息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