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2010年11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表示,住房保障法的起草已列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國務院2010年立法計劃,并已形成基本住房保障法征求意見稿。
主要內容有下面幾點:
一、適度擴大住房保障范圍,關注“夾心層”住房保障
當前中國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制度覆蓋面明顯偏小,一些符合條件的最低收入家庭不能及時得到保障。因此,應較快擴大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的覆蓋范圍,其中廉租房覆蓋面宜逐步擴大到城鎮居民的5%左右;經濟適用房宜覆蓋全部中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低收入、最低收入家庭)。隨著經濟發展水平提高,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的保障水平也應該相應提高。
“夾心層”是指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困難,又不符合進入政府廉租住房條件的城鎮居民群體,這是一個很龐大的群體,其比例約占城鎮居民的60%左右,雖然隨著城鎮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這一群體會發生較大變化,但仍不失為城鎮居民的主體。當前經濟適用房絕對價格基本滿足中等收入家庭和部分中低收入家庭的需求,但由于廉租房的供給只有1%左右,必然出現既不夠條件租廉租房,又買不起經濟適用房的“夾心層”,這一部分人只能租用經濟適用房,但現行的政策并沒有租用經濟適用房的機制。另一方面,隨著商品房價格的上漲,又將出現一批買不起商品房,但又“排不上隊、搶不著號”的等待購買經濟適用房的“夾心層”,住宅市場的結構性矛盾將愈加復雜化。解決城鎮居民“夾心層”住房問題,應重點通過提供住房使用權的方式來解決。借鑒發達國家經驗,適時推出“可支付租賃住房”,是一種切實可行的解決途徑。這種方案的實施,一般需要委托有關機構(公房管理部門)或組建中低收入家庭購、租住房中心收購符合廉租住房標準、價格適中、戶型較小的“二手房”和普通商品住房,以存量住房配對作為中低價位租售房源,既町向居民提供價格相對低廉的住房,又可按規定租金標準出租給廉租對象。其中,所購房屋交易主體應享受契稅減免的優惠政策。盡快建立經濟適用房租賃市場,加緊出臺相關政策規定,積極引導合理、適度消費,形成一部分人購買、一部分人租用的經濟適用房供銷格局,形成合理的租售結構,滿足一部分既買不起經濟適用房,又不具備租用廉租房條件的居民。
二、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進入、退出機制
任何一套體制的完善,莫不需要退出機制,資本市場如是,住宅保障體系也得如此。制度需要“亡羊補牢”,而不能“聽天由命”。經濟適用房應有一個科學的退出機制,才能保證資源的有效流動性。目前的經濟適用房一旦買到,就終身擁有,這樣制度是不合理的。缺乏退出機制使增量經濟適用房的建設成為一個無底洞。隨著中國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水平快速提高,比如,1998年第一批買經濟適用房的許多年輕人現在都進入了高收入階層,再如一些剛參加工作就購買了經濟適用房的年輕人和一些新興行業的從業人員,在不太長的時間內,收入變化可能會很大,這些人在曾經享受了國家的優惠政策,又購買了商品房,還可以將經濟適用房出賣或出租進行投資,從而加劇經濟適用房的供需矛盾和社會的不公平。所以經濟適用房應該是可進可出的,對有限資源進行有效配置,進行一種動態的管理和分配。
經濟適用房制度沒有適當的退出機制,購買經濟適用房的家庭在收入提高后如果不符合資格條件,或由于家庭人口出現變化,如子女成人后單獨居住或者結婚后另立門戶,享受的保障住房或者退出或者應相應減小面積,但由于缺乏相應的退出機制而無法操作。即使有退出機制的規定,如實物配租形式的廉租房,其退出機制也往往很難操作和執行。因此,一旦享受了經濟適用房或實物配租形式的廉租房,就形成了既得利益,造成福利固化。住房保障資源未能用在最需要的低收入居民身上,導致保障制度成效降低。
因此,要盡快建立經濟適用房的“退出機制”,從根本上抑制經濟適用房的過度消費。各地房地產管理和社會保障部門成立專門的機構(也可成立聯合機構),對申請保障型住房居民的收入作嚴格的審核,在此基礎上,不同的收入分別納入不同的保障供應范圍;應實行一種動態管理制度,居民收入發生變化,保障措施也相應變化。經濟適用房的供應上,政府應該嚴格審查供應對象,可以考慮對合格的供應對象發《準購證》或《準租證》,取得《準購證》或《準租證》的家庭,可持證購買或租用一套經濟適用住房。要科學劃分家庭收入線標準:不同地區根據當地居民的實際收入水平,進行定量分類,同時根據當年的商品房價水平,計算經濟使用房的不同層次的家庭收入線。要完善經濟適用房購房人的收入跟蹤監測制度,設定退出條件,完善公示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大違法處罰力度,建立誠信體系。經濟適用房應該逐步轉為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方式,住戶出售經濟適用房,應該統一由政府收購,形成經濟適用房閉路循環的模式,切斷與市場商品房交易活動之間的聯系。要盡快調整政策,提高經濟適用房的購買群體的限制條件,使經濟適用房真正適合中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的消費。
三、拓寬住房保障資金融資渠道
建立以政府主導的住房保障制度,穩定的資金來源是關鍵。發達的住房金融為發達國家建設住房保障制度創造了條件。一方面,發達的住房金融為公共住房政策創造了寬松的外部環境,使住房保障制度得以在較有利的條件下實施;另一方面,發達的住房金融本身就是參與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內容。美國的住房金融事業非常完善,是以住房抵押貸款為核心的公共住房金融政策模式。住房抵押貸款是以住房這種不動產作為償還債務的擔保獲得貸款的借貸行為。在美國購買住房一般首期比例為房款的20%,余下的80%運用貸款解決,還款期限最高可達40年,以15年和30年最為常見。香港則采取了由政府擔保住房貸款的辦法。其具體做法是政府擔保機構對購房者進行資信調查、審核,然后給予最高貸款額實行擔保。經此擔保,購房者只需相當住房售價的5% ,就可得到銀行提供的全部住房抵押貸款,這樣就可大大刺激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隨著中國住房制度改革的全面推進,發展住房金融已成為啟動住房消費的重要問題,關系到住房保障制度的建立。住房保障屬于公共產品,其資金安排應該出自財政。而我國過去各地住房保障的支出大多偏低,尚未有穩定的財政資金預算渠道,住房保障資金供給的不穩定和數量少就從根本上決定了目前我國住房保障制度的覆蓋面難以提高,導致了住房保障供給的不穩定和不可持續。
應加強財政支持力度,增強對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費的扶持力度。財政補貼是提高中低收人人群的消費能力的重要手段。當前補貼模式分為兩種,一種是對住房供給方進行補貼(俗稱“磚頭補貼”即把錢補貼給承建房地產商同時限制房屋銷售價格),一種是對住房需求方進行補貼(俗稱“人頭補貼”即直接把錢補貼給消費者,提高其購買力)。“磚頭補貼”和“人頭補貼”兩種政策的適用前提和促進市場消費的作用不盡相同,根本區別在于政府介入住房市場的角度和政府住房補貼的側重點有所不同。在“磚頭補貼” 中,財政補貼直接投向生產者,在銷售得以實現的前提下,通過生產者的供給行為間接地傳遞給消費者,其缺陷是:政府必須縝密安排投資計劃,并對分配辦法和市場流通實施嚴密監控,這就構成了政府對住房市場的直接干預,而政府過分介入住房市場勢必有悖于住房商品化、市場化的改革目標;為使接受財政補貼的住房建設者能夠按照政府規定的標準建房,政府要付出巨大的監督成本,同時,監督不力的案例也經常發生。與“磚頭補貼” 相比較,“人頭補貼” 是對消費者進行直接補貼,是一種更優的政策選擇,其優越性在于:能夠避免對住房市場的直接干預;財政補貼的作用直接到達需要補貼的人頭,并全部轉化為消費者的福利滿足,而不會在住房建設階段產生效益流失或被生產者所占有:政府不需要付出巨額的監督成本,提高了政府的市場調控效率;能充分地鼓勵居民自置住房。我國構建市場經濟條件下住房保障制度時,應考慮本國國情,審時度勢,抓住機遇,注重“人頭補貼” 手段的運用,設計適宜的公共住房政策模式。我國可以嘗試在地方財力可承受的基礎上實現磚頭補貼與人頭補貼的結合,并最終專向人頭補貼,避免間接補貼的不必要損失,提高中低收人群體的自主選擇能力。應該注意的是,人頭補貼的順利進行是以嚴格的資格審查為基礎的,我國資格審查制度還亟待提高。
應建立規范的城市基本住房專項資金,在住房公積金增值部分、土地出讓金純收入的一定比例(目前要求為5%)以外,還應該規定由相應級別的財政預算保底。同時,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可以考慮建立支持中低收入居民購房的抵押貸款擔保制度。從其他國家的實踐看,由政府出資組建住房貸款擔保公司,給符合條件的居民提供住房貸款擔保,不僅可以降低首付比例(首付比例可以降低到10%以下),而且可以大幅度降低貸款利率(利率可以為同時期一般貸款利率的一半)、可以大大提高居民購房的能力。目前,中國部分城市也建立了住房貸款擔保公司,但由于缺乏政策定位,還沒有能夠發揮政策金融的作用。國家可以在借鑒國外經驗基礎上,明確其市場定位,增加政策扶持力度。
可以考慮建立專門的住宅政策性銀行,集中各類政策性資金,用于支持公共住宅建設。除了政府財政注資、允許發行住宅儲蓄債券之外,還可以通過法規形式把各類公共住宅出租出售收入、地方土地出讓金的固定比例,用于增加住宅政策性銀行資金。在對住宅供給的金融支持方面,既可以對地方廉租房等公共住宅建設提供優惠貸款支持,也可對符合條件的個人自建住宅予以融資便利。除了財政撥款、住房公積金增值資金、直管公房出售一定比例的歸集資金、社會捐贈等多渠道、多形式的資金籌措機制外,可鼓勵民營房地產企業參與建設廉租住房,這在香港、新加坡等房地產較為成熟的地區已經有過很多的成功案例。
另外,要想方設法創新金融服務,為群眾購房融資提供方便。目前群眾購房融資主要通過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按揭貸款兩個途徑,貸款額度依據的是收入水平和年齡,存在著制度上的“嫌貧愛富”傾向,中低收入家庭和年齡較大人群購房時無法得到大額貸款。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可利用現有金融機構和有些金融企業轉軌之機,組建住房信貸銀行,創建先存后貸、以存定貸的住房信貸制度,并積極探索與住房公積金、商業按揭貸款相結合的多元化融資產品,主要為中低收入者購買90平方米以下住房提供貸款。可以利用基金形式。例如成立專門的廉租房信托投資基金,以未來的出租收入作為現金流保障。可以允許合適的信托公司開展公共住宅信托業務,以公共住宅出租出售收入為收益保障,既為廣大投資者提供一個風險較小、收益穩定的投資品種,也能為公共住宅建設聚集廣泛的社會資金。可以考慮利用資產證券化,包括對公共住宅建設貸款的證券化、對中低收入者的政策性住房抵押貸款的證券化等,充分發揮住房金融的支持作用,使更多需要幫助的人享受到最大限度的資金支持。
四、加強住房保障制度的法律保障
住房保障制度作為一項重要的社會政策,需要有效的法律支持。發達國家政府的住房保障制度基本上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反映在不同時期的住房法規中。這些國家根據不同歷史階段的各自國情,有針對性地通過法律明確了發展住房保障制度的目標,并隨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宏觀政策的變更而適時調整,使住房保障制度不斷得到完善。而不同形式的法律法規在建設住房保障制度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為公共住房政策的實施提供了法律依據和保障。
在住房保障方面,美國最具特色的是通過立法保障來實施各項措施。為了解決低收入居民住房和貧民窟問題,美國在20世紀30年代,頒布實施了《住房法》。而后先后通過了《住房法》、《城市重建法》、《國民住宅法》、《住宅與城市發展法》等,對住房保障作了相應的規定,對住房保障政策的制定實施提供制度保證。其中《住房法》,規定要為低收入家庭修建公共住房制定長遠計劃;《國民住宅法》要求由政府提供低息貸款,鼓勵私人投資于低收入家庭公寓住宅;《開放住房法案》以幫助窮人成為房主,規定在10年內為低收入家庭提供600萬套政府補助住房。美國家庭收入未達到所在地區家庭平均收入80%者,均可以申請住房補貼。新加坡20世紀60年代公布并實施了《新加坡建屋與發展法令》,明確了政府發展住房的目標、方針、政策,確立了專門的法定機構行使政府組屋建設、分配和管理的職能,同時政府還頒布了許多相關的條例,比如《建屋局法》、《特別物產法》等,通過立法確定了解決居民住房問題的大政方針,為“居者有其屋”目標的實現提供了法律基石。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日本住宅短缺達420萬戶,約2000萬人無房可住,占到當時總人口的1/4。日本政府為了緩解住宅短缺問題,先后于1950年制定了《住宅金融公庫法》、1951年制定了《公營住宅法》、1955年制定了《日本住宅公團法》。此后日本政府又陸續地制定了一系列相關法規,通過建立健全住宅消費保障的法規,使得日本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走向正軌,不同程度地滿足了不同階層的住房需要。我國在上個世紀80年代末就已提出制訂《住宅法》,但由于當時房改工作尚未塵埃落定,立法條件暫不具備。城市基本住房保障制度是我國住房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涉及眾多城鎮居民家庭的基本生活條件保障,應該以立法的形式確立其地位,規范其運作,也增強對各級政府的約束。因此,中國應盡快出臺相關法規,為住房保障政策實施提供法律支持。建議優先考慮出臺《住房保障條例》,從立法上規定住房保障的對象、保障標準、保障水平、保障資金的來源、專門管理機構的建立,以及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措施等,待時機進一步成熟后再開展《住宅法》立法工作。《住宅法》對住宅的建設、消費、分配等環節進行規范,確定政府在住房市場的責任和義務,明確政府在住房市場的角色,對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標和行為進行規范和監督,使得住房保障制度具有剛性,確保其運作目標得以逐步實現。從長期看,一部立法層面較高的《住宅法》出臺,不僅是住房保障的客觀要求,也是住房市場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的要求。
目前住建部正在對基本住房保障法廣征意見,并對保障法進行修訂完善,一部保障公民住房民生問題的法律即將出臺。從新中國建成,保障住房的政策就一直存在,其主要是以單位建房和福利分房的形式。但是那時經濟不好,可分的房子并不是很多,然后按資歷分配的話怎么也輪不到下層群眾。改革開放以來,房產已成為改革的重點。98年,國家取消福利分房,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住宅建設和商品房迅速發展,中國居民逐步進入了商品房時代。隨著城市房價的快速上升,房地產業在2003年被明確為國家支柱產業。 ??但是,住房問題不僅僅是經濟問題,還是民生問題、政治問題。以市場為主導的住房政策并不能滿足所有人的基本居住需求,在高昂的價下,“蝸居”成為很多人的生存狀態,他們中的一些人甚至欲做“房奴”而不能,因為居住權得不到滿足而引發的社會問題日漸凸顯,建立由政府保障和市場供給雙管齊下的住房供給體系逐漸成為共識。當初實行住房商品化的同時,住房保障機制也提上了日程。1998年,政府就提出了通過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幫助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在前段時間結束的十七屆五中全會公報,傳遞出了“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與“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信號,并指出了住房保障將以法律形式來解決。通過行政性調控對房產市場進行控制,不讓房產朝惡性發展。 ??基本保障法涉及了所有城鎮住房的問題,包括保障住房的標準、范圍、方式、建設和管理、規劃等等。保障法的出臺,將制約那些投機開發商,平衡房產市場,將是房地產調控的主要一筆。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到你
我國的住房制度自九十年代開始改革,由計劃分配走入市場交易,經過了二十多年的路程。總結起來,從成績方面看:一是極大地調動了全社會對于房地產開發的積極性,從而帶動了相關產業的迅猛發展,極大地促進了GDP的增長和各級財政收入的增加;二是相當一部分人群的住房條件得到了極大改善,一個多層次的、豐富的住房市場已經形成。但是改革是在摸索著前進,缺乏總體設計和完善的配套措施,結果使房地產的發展偏離了方向,形成了極大的泡沫,浪費了很大的資源,使得發展的成果不能惠及多數民眾。
為了解決房地產發展中的問題,中央不斷采取調控措施,出臺限制政策;但這些政策措施都偏重短期和臨時性的,沒有收到預期的效果。尤其隨著市場體制的深入推進,這些臨時性的政策措施更難以發揮作用。所幸我們還有一個高度集中的行政體制,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還能發揮控制的作用。從某種角度看,這也體現了黨的領導,這也是保障我們改革取得成功基本法寶。我們最終是要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行政手段將淡出經濟領域,必須建立起完善的從宏觀到微觀經濟的調控系統。通過這二十多年住房制度改革發展的實踐,一個有中國特色的住房制度已漸顯明了。目的,就是要保證大多數人民群眾的住房條件不斷得到改善;方法和手段,就是要建立多層次的市場體制。首先要建立以政府為主導的基本住房保障體制;其次要建立多層次的商品房市場體制;然后,要把限制投機與抑制投資作為一條基本原則貫穿到這一體制中。對此,我們應該開始進行住房制度的頂層設計。
第一,建立基本住房保障法。以法律的形式要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明確對于政府主導的保障性住房的規劃、建設、分配和流轉的監督要求,明確限制對于住房的投機與抑制投資要求。
第二,建立有效的住房市場交易的調控體制。要完善財政稅收和信貸體制,不斷滿足剛需住房的需求;要保護開發商對于住房開發的積極性,保障市場供給;要促進住房的流轉,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
第三,建立合理的房地產管理體制。要保障基本住房土地的需求;要提高土地的利使用效率,嚴格限制土地的囤積和閑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