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進一步明確規定未經驗收合格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由此可見,對未經驗收合格的商品房,法律已明文規定不允許交付使用。同時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并由主管部門組織工程質量監督、消防、規劃、人防等有關部門或單位進行驗收”的規定,商品房只有經過了上述部門的驗收并合格后,才能算是達到了交房條件。
由法律規定的角度來看,這種“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對開發商的約束是比較嚴格的。但是,由于該條款沒有具體約定由誰驗收、怎樣驗收,也沒有特別約定開發商交房時需提供的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所以在實踐中缺乏統一的操作標準。如開發商發出了個“交樓通知書”就要求購房人收房,購房人認為這不符合約定的交房條件而拒絕收房,而究竟要開發商出示什么東西才收房,購房人自己也很困惑,這樣一來二去就形成了開發商與購房人之間的矛盾沖突。
所以,當開發商與購房人在選擇了“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這一種交房條件的同時,雙方還應進一步明確商品房驗收主體及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這樣才有可能避免開發商與購房人在交房時的糾紛。
1、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7條和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17條的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根據上述規定,驗收合格是房屋出賣人將房屋交付給買受人的法定條件,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當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環保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因此商品房交付時的驗收合格應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完成綜合驗收為標準。房屋的驗收合格,除要求房屋的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強制性安全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標準外,還需要滿足買受人或者房屋使用人正常的居住和生活需要,因此,出賣人交付的房屋應是完成了工程竣工驗收、消防、配套設施、綠化、環保等綜合驗收。 ????
3、“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應該具體約定由誰驗收、怎樣驗收,也要約定開發商交房時需要提供的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開發商不能只發出一個“交樓通知書”就要求購房人收房,雙方應該進一步明確商品房驗收主題以及驗收合格的證明,比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之類,才可能避免交房糾紛。
房地產開發項目完工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提請規劃、消防、環保、質量技術監督、城建檔案、燃氣和民房等有關主管部門進行專項驗收,并按專項驗收部門提出的意見整改完畢,取得合格證明文件或準許使用文件,并組織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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