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農村房屋宅基地的特殊性質,農村房屋交易是有一定條件限制的,農村房屋的買受人必須是符合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的人,具體說來有就是:集體組織內部成員和集體組織以外的成員。集體組織內部成員又有三種具體情況:
1、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規定的宅基地標準。根據一戶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規定,對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標準的村民,再申請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準的。
2、已有宅基地,但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對第二種情況的村民,盡管其已有一處宅基地,但如無法定理由,也很難再申請到第二處宅基地。
3、已在集體組織落戶,但尚沒有被分到宅基地。對第三種情況,申請宅基地必須經過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因此,即使是售房行為發生在村民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之間,也將難以進行。售房者首先要審查購房者的具體情況,這無疑是不現實的。
農村房屋產權證辦理流程如下:
(一) 申請人提交下列材料提出申請:
(二) 受理,提交農村房產證辦理需要提交的材料后,工作人員會受理
(三) 公告;
(四) 審核;
(五) 收費;
(六) 記載于登記簿;
(七) 發證。
農村房屋可以買賣,但是農村的房基地不可以隨意買賣。
如果本人已經進城或者離開農村,要把老家在農村的房子出售,不可以買給有城市戶口的人但可以買給同村的村民,或經有關部門批準落戶的農民,當然只能算建筑物的錢了,土地是不能算錢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故村民在取得新宅基地之后,不應繼續占有原宅基地,必須及時退交村委會,由村委會依照村莊規劃方案另行安排。
我國的土地屬于全民所有或農民集體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該法第六十三條還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
農民聯建房有別于小產權房。小產權房是未經政府職能部門批準,違法使用集體土地開發、違法建設的住宅,房管部門不予備案,而且不能取得產權證。一般而言,農民聯建房既有規劃,又是合法用地,符合條件的可以在房管部門登記備案,取得產權證。但是,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因此農民聯建房只能按規定定向出售給符合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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