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問是劃撥還是出讓,現在國家對農用地轉為建..." />
土地征用法律關系主體雙方是特定的,征用方只能是國家
你好,有以下幾點: 1.出讓的主體具有特定性—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的土管部門 2.出讓的客體具有特定性和期限性—一定年限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3.出讓的有償性 4.是一種獨立的用益物權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是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權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而制定,經20
出讓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是土地的使用者以向國有土地的所有者代表支付出讓金取得的有期限限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簡單地來,就是指國家將國有的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的使用者,由土地的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的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是物權,用益物權,在物權法上有明文規定。 這兩種權利最大的區別是行使權利是否涉及第三人。獲得土地使用權后,是一種可以排斥任何人干涉的權利,而債權卻是相對人,只是協議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