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既不能買賣,也不能過戶。一,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種社會主體通過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籌集房源、專門面向中低收入群體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個國家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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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包括住房的買賣、繼承、贈與、抵押、抵債、變更性質等處分住房產權的行為。
第五條 保障性住房購房人對所購住房擁有有限產權。購買保障性住房未滿5年,政府有按原價格回購權。購買保障性住房滿5年,政府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條 購買保障性住房滿5年的起始時間,以簽訂正式購房合同的時間為準。
第七條 購買保障型住房未滿5年,購房人確需轉讓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進行回購。
回購轉讓所產生的稅費,按相關規定雙方各自承擔。
第八條購買保障型住房滿5年,購房人可上市交易進行產權轉讓。出讓方應將超出原購買價格的差價收益的50%上交政府。交納差價收益后,受讓的住房為一般存量住房。
差價收益為本次住房轉讓的交易價格減去原購買住房時的價格。
住房轉讓交易價格應當包含閣樓、自行車庫的交易價格。
第九條 差價收益納入政府住房保障專項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住房保障。
第十條對購買保障型住房滿5年需要上市交易的,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結合各地段存量住房的一般交易價格,定期制訂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各地段的交易指導價格和政府回購指導價格。
對申報的交易價格低于交易指導價格的,按指導價格計算差價收益。
對申報的交易價格低于政府回購指導價格的,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按申報的交易價格實行政府回購。
第十一條 購買保障型住房滿5年,上市交易時政府可根據房源、價格等因素行使優先購買權,進行政府回購。
實行政府回購的,回購交易價格為原購買住房時的房價款和政府回購核準價格與原購買住房時價格的50%的差價收益款,住房產權轉讓給政府。
回購轉讓所產生的稅費,按相關規定雙方各自承擔。
第十二條購買的保障性住房可依法辦理住房繼承手續。繼承人為本住房原申購家庭成員的,繼承人(含繼承人配偶)不需交納差價收益,繼承的住房性質仍為保障型住房。
繼承人或繼承人之一為非本住房原申購家庭成員的,購買保障型住房滿5年后可辦理產權轉移手續,并應當按照第八條的規定交納差價收益。交納差價收益后,繼承的住房為一般存量住房。
第十三條購買保障型住房滿5年,購房人可辦理住房贈與手續。受贈人為本住房原申購家庭成員的,受贈人(含受贈人配偶)不需交納差價收益,受贈的住房性質仍為保障型住房。
受贈人或受贈人之一為非本住房原申購家庭成員的,應當按照第八條的規定交納差價收益。交納差價收益后,受贈的住房為一般存量住房。
第十四條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夫婦離異后可辦理原夫婦之間的住房產權變更手續。原夫婦雙方均為本住房原申購家庭成員的,不需交納差價收益,產權變更后的住房性質仍為保障型住房。
我國的保障性住房主要包括:
廉租住房,也就是通常說的廉租房,現階段主要面向城市困難群體、低保戶等;
經濟適用住房,提供給中低收入,有一定購房能力的家庭,但實際上有不少經濟房用于城市拆遷安置,這個是公開的秘密;
政策性租賃住房,也就是所謂的公租房,介于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之間,主要面向剛工作的年輕人、外來務工人員等不具備經濟房和廉租房資格的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