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據我了解,從2010年6月1日后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項目按住宅總建筑面積的5%比例配建廉租住房;2011年3月1日起,掛牌出讓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項目,須按照項目總建筑面積10%(5%為廉租住房、5%為公共租賃住房)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賃住房。配建的廉租住房無償交給政府,產權歸政府所有。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政府按建筑安裝成本價回購,其余燃氣集資款等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負擔,產權歸政府所有。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
保障性住房實施細則具體內容如下:
1、各地要加大樓市宏觀調控的力度。立即研究制定貫徹落實“國十條”文件的實施細則。房價過高、上漲過快、供應緊張的城市,要在一定時間內限定居民家庭購房套數。嚴格實行問責制。
2、完善差別化的住房信貸政策。各商業銀行暫停發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貸款;對非本地居民暫停發放購房貸款。對貸款購買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調整到30%及以上;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嚴格執行首付比例不低于50%、貸款利率不低于基準利率1.1倍的規定。各商業銀行要加強對消費性貸款管理,禁止用于購買住房。
3、調整住房交易環節的契稅和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加快推進房產稅改革試點工作,并逐步擴大到全國。
4、切實增加住房有效供給。房價上漲過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應總量。認真落實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金融機構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抓緊制定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中長期貸款政策。
5、加大住房交易市場檢查力度,依法查處經紀機構炒買炒賣、哄抬房價、慫恿客戶簽訂“陰陽合同”等行為。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閑置、改變土地用途和性質、拖延開竣工、捂盤惜售等違法違規行為,要暫停其發行股票、公司債券和新購置土地。
(一)第一類保障家庭,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需具有本縣城鎮戶口且實際居住;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一人戶住房總面積低于30平方米)。
(二)第二類保障家庭,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縣常住城鎮戶口3年以上;
2.城鎮低收入家庭,即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區人均可支配收入(2150元/月)的0.8倍以下,即1720元/月(由縣民政部門確定);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一人戶住房總面積低于30平方米)。
(三)第三類保障家庭,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新就業人員:
(1)具有我縣城鎮戶口;
(2)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區人均可支配收入(2150元/月)的1.5倍以下,即3226元/月;
(4)本人在縣城范圍內無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父母自有住房或租住公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
2.來縣城務工人員:
(1)累計繳納社會保險3年以上(含3年);
(2)已與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勞動(聘用)合同(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區人均可支配收入(2150元/月)的1.5倍以下,即3226元/月;
(4)在縣城范圍內無自有住房;
(5)戶籍證明材料。
第一、二類保障家庭中有單獨老、病、殘等由社會福利管理機構予以保障的一人戶家庭,不列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圍;單身人員,除應當符合前款條件外,申請租賃保障房時,年齡應滿25周歲;離婚人員離婚時間須滿三年以上。
第三類保障家庭勞動合同簽訂、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時限從申請之日起向前計算。
價格來源于網絡,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