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遷移,應遵循人戶一致和居住地登記的原則。公民遷移,除在本戶口管轄區內移居,只作住址變動登記,不作遷出、遷入登記外,凡是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的,均可辦理遷出、遷入登記。 一、辦理戶口遷移所需的證明材料 公民因各種原
父母雙方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結婚證以及孩子的出生證明,一般都是這些,最好是提前問一下當地派出所戶籍科的具體要求!因地區不同可能要求也略有差異,有的地方可能還需要:準生證、出生證、幼兒免疫接種證、戶口本(個人的小本、
你好,小孩上戶口需要帶上父母雙方的結婚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準生證、《出生醫學證明》、計劃生育服務證(或街、鎮以上計生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外,父或母原籍地系省外的需提供原籍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嬰兒未落戶證明
給孩子上戶口,需要孩子爹媽持有孩子出生醫學證明,父母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到所在地派出所說明情況,給孩子申請上戶口。 《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 國辦發〔2015〕96號》規定: 二、依法為
第一,父母雙方的身份證。父母雙方的身份證要帶好,不同地方,也有不需要身份證的。 第二,結婚證。需要帶父母的結婚證,有些地方只帶一方的結婚證即可。 第三,出生證。孩子的出生證明必須帶好。 第四,準生證。帶著在街道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