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與房屋拆遷是不同的行政管理行為,依法分別由負有相應職能的行政機關行使管理權。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某些地方由一個機關統一負責土地管理和房產管理(或者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該機關可以依法分別行使
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區別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1、土地來源的區別。拆遷安置房屋的土地是劃撥的,因此與購買的正常商品房(商品房開發,開發商取得土地是通過出讓方式)是有區別的。但拆遷安置房如果進行了產權登記并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可以
沒有房產證,想在拆遷獲補償是很不可能的,你可以先到小區的物處問一下其他業主有沒有房產證,如果有那你可以找當時的賣方咨詢。如果都沒有你就不用擔心了,別人怎么做你就怎么做呵呵!
騰退房屋就是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對象是城市居民被拆遷戶,也包括征拆遷房屋的農戶。隨著城市建設發展步伐的進一步加快,政府盡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斷
非住宅房對劃拔土地與出讓土地在評估上是有區別的,營業用房一般是按住宅房土地價格的60%補償,工廠或倉庫是要按土地使用期限還剩余的年限進行補償。 住宅房在補償時不問土地取得的性質,補償時沒有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