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劃撥性質的土地是國家無償讓與使用的,多針對公益事業或國防外交需要,基于土地使用的無償性,沒有支付土地出讓金之前,是不能抵押的。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
可以抵押,簽署合同后到土地局辦理抵押登記,取得抵押權登記的他項權利證書后,就代表獲得土地局審批通過,抵押權就成立了,收到法律保護,但是抵押權人在變現時要補交出讓金。
不能抵押。劃撥土地是國家為了行使管理職能、發展公益事業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或者扶持某些重點項目而采取的一種土地使用政策,是國有土地的一種無償使用形式,因此,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是不能以國家劃撥的、用于行使國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四十四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除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況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
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一:《擔保法》36條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物權法》137條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143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