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購房是有很多方面的風險,原則性來說不建議客戶借名購房
政策房不是人人都能買的,加上限購政策出臺,一些購房者沒有了買房的資格,因為住房剛需、想買政策房或者追求炒房的利益,很多人想到了借名購房。借名購房就是以父母、子女或者其他人的名義購房,而購房款項卻由購房者自己支付。
房地產作為不動產,以物權登記為準。我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禁止借名買房,但是政策房本身就不是為所有人準備的,限購也是為了達到調控目的,借名買房很明顯是為了規避以上兩個國家政策,因此即使沒有禁止也是法律所不不支持、不鼓勵的。除此之外,借名買房在實踐中存在非常大的風險,法律更不保護這種行為。
二、借名買房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一)借名購房政策房。
實踐中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房屋的,首先可能遭遇舉報等風險。即便買了,因名義產權人反悔,導致出資人無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情況也非常多。而且名義產權人與出資人之間往往具有親朋、同事等某種親密關系,很不重視書面證據的收集和保存,因此出現糾紛時出資人無法證明購房款系由自己支付,導致面臨錢房兩空的局面時有發生。
(二)借名購買普通房屋。
1、名義產權人反悔的風險。同樣,如果出資人不能證明雙方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和支付購房款的事實,要想取得房屋產權或收回購房款都很困難。
2、在名義產權人領取房產證之后,至將房屋產權過戶給出資人之前,如果名義產權人對他人負有到期不能清償的債務,或存在離婚糾紛,則房產很有可能被查封或拍賣,或者名義產權人發生意外,可能導致繼承糾紛的產生。在這種情況下,出資人很難得到房屋,而可能只有要求返還房價款、違約金,不能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取得房產。
3、即使名義產權人不存在任何違約及有違誠信的行為,那么將名義產權人名下的房屋轉移登記到真正的產權人名下也要負擔相應的稅費。
三、借名購房風險的防范
如果確實需要采取“借名”方式購買住房的話,那么實際產權人要和名義產權人簽好協議,以書面方式確定該房地產的實際出資人和權利人。同時實際產權人在購房時應當從自己的賬戶支付房價款,并保留好付款單據。日后如發生糾紛,實際購房者可以憑書面證據以司法手段來保護自己的權利。
實際產權人還可與名義產權人至房地產交易中心就該房地產做一個個人抵押,由名義產權人將該房地產抵押給實際產權人。這樣名義產權人就無法跳過實際產權人擅自出售房屋和損害實際產權人的利益。
總之,借名購房雖然沒有被我國法律明文禁止,但這種行為肯定是得不到法律支持和保護的。最重要的是借名購房在實踐中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如果購房者不注意收集證據,很容易是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而這種損害又很難由法律進行保護。在此提醒購房者不要盲目投資房產或者冒名購買政策房,一旦出現風險結果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