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房不是人人都能買的,加上限購政策出臺,一些購房者沒有了買房的資格,因為住房剛需、想買政策房或者追求炒房的利益,很多人想到了借名購房。借名購房就是以父母、子女或者其他人的名義購房,而購房款項卻由購房者自己支付。房地產作為不動產,以物權登記為準。我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禁止借名買房,但是政策房本身就不是為所有人準備的,限購也是為了達到調控目的,借名買房很明顯是為了規避以上兩個國家政策,因此即使沒有禁止也是法律所不不支持、不鼓勵的。除此之外,借名買房在實踐中存在非常大的風險,法律更不保護這種行為。
一、經濟適用房糾紛案例借名買房“借名買房”即指不符合經濟適用房購買資格的人以具有購買資格的人的名義購買經濟適用房。房產證上的所有權人系名義上的購買人,而實際出資的則是另外的人。“借名買房”的當事人雙方在購房前都會私下簽訂一個協議,對“借名”行為做出約定:1.雙方明確約定一方將自己所有的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房號轉讓他方;2.雙方不明確約定買賣房號,僅簽訂協議約定,房屋購買后有關房屋的所有權利歸屬于實際出資人一方,名義買房人要無條件協助實際出資人辦理相關手續;3.名義買房人在購買經濟適用房之后即與實際出資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該套房屋出賣給實際出資人,待政策允許后再辦理產權過戶手續。雙方產生糾紛一般有以下兩種類型:第一種是名義買房人想實際占有房屋,起訴實際出資人騰房;第二種是實際出資人起訴名義買房人,要求將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
借名買房,指以借他人名義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名義買房人和實際買房人簽訂合同,約定實際買房人以符合政府規定條件的人的名義買房,等到政府允許轉讓時再將房產過戶到實際買房人名下,實際買房人則支付給名義買房人一筆酬金或者房屋購買價和市場價的差價作為對價,這叫借名買房合同。該合同屬于無效合同,其理由主要應從政府推出經濟適用住房的目的考慮,政府為了解決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居住問題,從而改善整個社會的居住狀況才推出這項針對特殊人群的優惠政策,在開發經濟適用住房的過程中,政府一般均需用不同方式和渠道給予財政補貼,而名義買房人轉讓的實際上是基于其符合政府規定的條件從而享有的購房權,如果這類合同有效,就會使原來不符合購房條件的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而原經濟適用住房的人群的住房條件仍然沒有得到改善,這樣就違背了政府的初衷,因而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借名買房的行為還屬于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依據合同法52條的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屬于無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