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者在購房時應要求房地產開發商和銷售商提供齊全的“五證”、“二書”,這是法律對銷售方的基本要求。“五證”是指《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開工證)、《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二書”是指《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五證”中最重要的是《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兩者表明所購房屋屬合法交易范疇。《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的預售范圍為本項目可銷售樓盤,購房者務必看清購買樓層是否在預售范圍內。 “兩書”可以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補充約定,并且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房人提供的對商品住宅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文件和保證文件。買一手房:第四步 簽認購書簽認購書需注意的問題簽訂認購書時,購房者應注意以下問題: 購房者在確立購房意向之后,一般都要與售樓處的銷售經理建立聯系,在雙方初步意向達成一致后,銷售經理都會向購房者出示該公司的認購書,并按認購書要求購房者簽訂并交納定金或預付款。購房者應認真、仔細地審閱認購書,并向銷售經理索取有關房屋的宣傳資料及有關文件,在問清楚房屋建筑的進展情況后,有條件的還應實地考察一下。在此基礎上,購房者可簽訂認購書并交納定金或預付款,定金各開發商定的標準不一,幾千到幾萬的都有,一般與商品房價格成正比。認購書一般包括以下基本條款: (1)當事人雙方基本情況: 賣方,即發展商名稱、地址、電話,銷售代理方名稱、地址、電話;有的開發商將銷售工作完全委托給一個房地產中介公司進行代理。因此購房者購房時應弄清楚與之簽約的銷售經理是哪個公司的,如屬于中介代理銷售,應注意在合同中表明其代理關系; 買方,即認購方名稱、姓名、地址、電話、身份證件種類;代理律師事務所名稱、地址,代理律師姓名、電話; (2)認購物業名稱、房號、地址; (3)房價:包括房屋戶型、建筑面積、單位價格(幣種)、總價額; (4)付款方式:一般規定是一次性付款還是分期付款,一般現房可用一次性支付,期房按分期付款方式,辦理按揭貸款手續的,還要就有關付款方式作詳細約定; (5)認購條件:一般包括簽訂認購書的注意事項;關于定金或預付款數額,購房者應與賣方約定一定期限內,買方不買房時由賣方歸還定金或預付款本金,并形成書面協議。有的銷售方僅以口頭表示同意,一旦發生糾紛難以討還,所以為避免麻煩,最好都以書面形式約定;簽訂正式契約的時間、付款地點、帳戶、簽約地點等。“定金”與“訂金”一 “定金”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不超過20%),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它是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于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簽合同時,對定金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債務人履行債務后,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根據最高法院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定金的類型和適用主要有如下幾種:1、訂約定金。“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了訂約定金。訂約定金即立約定金,其設立是為了擔保主合同的簽訂。訂約定金的特點是,其法律效力的發生與主合同是否發生法律效力沒有關系。凡在意向書一類的協議中設定了訂約定金,其法律效力自當事人實際交付定金時就存在,在其所擔保的訂約行為沒有發生時,對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當事人就要實施定金處罰。2、成約定金。“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了成約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而約定的定金,稱之為成約定金。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有成約定金的,定金未交付,則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若當事人約定定金并明確表示定金的交付構成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的,該定金具有成約定金的性質。但是,為了鼓勵交易,如果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履行了主要部分,即使給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未按約實際交付定金,仍應當承認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3、解約定金。“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了解約定金。解約定金是指以定金做為保留合同解除權的代價,即支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可以放棄定金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當事人也可以雙倍返還定金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一方雖然以承擔定金損失解除了合同,但在守約的當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損失大于定金收益的情況下,解約方仍然應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4、違約定金。《擔保法》第八十九條對違約定金作了規定,"解釋"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二條對違約定金作了補充規定。違約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棄或者雙倍返還作為違反合同的補救方法而約定的定金。《擔保法》規定以當事人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作為適用定金罰則的條件,"解釋"進一步對"不履行"分不同情況作了不同規定。一是明確規定違約定金處罰的條件不但要有遲延履行等違約行為,還要有因該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結果,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二是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沒有履行,一方當事人因此受到了損失,但是合同的目的沒有完全落空,這時,既要對不完全履行合同的當事人進行定金處罰,又不能使定金全部被罰。三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第三人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能否適用定金罰則的規定。對于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當事人一方受定金處罰后,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二 “訂金”訂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確的,也是不規范的,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即使認定為一種履約保證,這種保證也是單方的,它只對給付方形成約束,即給付方對收受方的保證。若收受方違約,只能要求退回原訂金,但無法要求雙倍返還;若給付方違約,收受方會以種種理由把訂金抵作賠償金或違約金而不予退還。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擔保法》規定,定金與訂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1、交付定金的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 反。2、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后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3、訂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擔保法》就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4、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由于“訂金”與“定金“的法律后果不同,買賣雙方應當對尚未簽訂正式合同的后果、簽訂正式合同的最后期限、房間預留的期限以及開發商違約時是否雙倍返還等問題加以明確或溝通,以避免糾紛。 同時,如果購房者在規定的時限內去與賣房者簽訂合同,但因購房合同或補充協議的具體條款使雙方發生爭議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致使購房者不能認購房屋的,此責任不應由購房者獨自承擔,發展商應當退還“訂金”。否則,購房者交納了此筆費用后,一旦與開發商不能就正式合同達成一致意見,就要受到嚴重損失,這對購房者是不公平的。 因此,購房者在買房前一定要注意《認購書》的約定內容,分辨清楚是“定金”還是“訂金”,留意“定金”風險。買一手房:第五步 簽訂合同簽訂合同需注意的問題簽訂購房合同時一定要慎重對待,因為您的權利和義務都體現在內了。另外,一旦將來與銷售方發生糾紛,購房合同可是解決的重要根據和憑證。所以,在簽合同之前,您需要仔細查驗發展商的資格和“五證”(即立項可行性研究的批件、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開工建設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如果是現房, 根據規定,發展商已經不需要再辦理“銷售許可證”,而改為辦理大產權證的審批手續,去產權登記部門進行房屋所有權的初始登記,辦理《房屋產權證》。您一定要看清楚發展商的《房屋產權證》是否包括了您想買的房子?一切檢查完畢后,您還需要交納一定數額的定金。 在合同中,買房人必須要把全部有疑惑的問題落實下來,通常,發展商會將一些承諾印在宣傳品中,或由售樓人員口頭答應,但是等到實際交付的時候,很可能就會出現問題,而引起糾紛。發展商會把先前的承諾推翻,說合同中沒寫。所以,您千萬不要疏忽大意,任何值得注意的問題都要落實在合同里。 您如果對簽訂合同沒有把握,可以委托律師來協助辦理,律師可以幫助您起草補充協議、審查稅費明細表、審核契約須知、制定簽約后的付款進程表、審查付款情況等等。如果購房者在交付了定金之后,隨著對該房產項目了解的加深而感覺不好,不想購買的時候,發展商能否退還定金?這就需要購房人和發展商在雙方協議中明確何種情況下,購買者可以終止協議,拿回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