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內容部分有效,可要求相應的拆遷補償,宅基地土地證可能不能補辦,是有法律限制的你如果有一處宅基地,再買的話違反了一戶一宅的政策。如果家庭人口多,符合在申請宅基地的條件,那就不違法。如果合法當然可以補辦宅基地使用證,補償款也應歸你。如果違法的話,你們的協議違法,轉讓行為無效,補償款也就沒有你的。
以我們江蘇這邊的來作為參考。 ◆農村宅基地如何確權,首先要看宅基地的面積規定。 根據《江蘇土地管理條例》第34條規定,農村村(居)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每戶不得超過200平方米,其中房屋占地面積不得超過宅基地面積的百分之七十。 ◆在辦理登記時對農村宅基地超占面積的是怎樣處理的 1.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后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登記。 2.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后,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登記。 3.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后,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批準面積進行登記。其面積超過各地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注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后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并按照各地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進行登記。 ◆在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過程中,什么情形不予確權 1.宅基地不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2.除繼承和分居立戶外,農戶一戶超過一處以上的; 3.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建造的住宅; 4.土地權屬有爭議尚未處理結束的; 5.農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應當拆除而未拆除的舊宅或舊宅納入土地置換項目規劃,未復墾的; 6.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 7.因拆遷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進行統一安置或補償的; 8.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尚未處理或正在處理的; 9.經批準后連續兩年未使用的; 10.集體供養的五保戶騰出的住宅; 11.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權利的; 12.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不予確權的情形。 ◆對于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宅基地怎么確權 對于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宅基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由村委會出具證明并公告30天無異議,經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人民政府審定,屬于合法使用的,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非本村村民和非農業戶口的居民(含華僑)原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怎么確權 非本村村民和非農業戶口的居民(含華僑)原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并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確定其宅基地使用權。并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內注記“該權利人為原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使用者”。 ◆原村民轉為城鎮職工保留的宅基地如何確權 原村民轉為城鎮職工保留的宅基地須出具轉工原始證明材料并加蓋村委會公章后,可依法確認其宅基地使用權,并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內注記“該權利人為原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使用者”。 ◆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非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繼承房屋占用農村宅基地的,怎樣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子女繼承房屋的要提供法律憑證或相關權利人共同簽署的意見,并由村委會蓋章認可后,方可申請登記;繼承人若為非本村村民(含城鎮居民)或雖是本村村民但在村內另有宅基地的,申請登記時應給予相應的條件限制,在土地登記審批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相關欄目內分別注明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擴建,待處于不可居住狀態時(自然坍塌或自行拆除),宅基地由村委會收回。并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內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申請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需要提交哪些資料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戶口簿和申請人個人身份證等),委托代理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3.土地來源證明材料(村鎮建設規劃許可證、村民申請宅基地報批表、農村居民宅基地審批表等;轉讓、繼承、分家析產、贈與、受贈的協議書、合同書、證明書等;土地權屬糾紛的處理決定、判定書、裁定書;村委會或主管部門出具的權屬證明等); 4.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坐標; 5.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材料(房屋所有權證,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供村關于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權的證明); 6.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程序是怎樣的 1.申請:由村民向本轄區內國土資源所(或國土資源分局)提出書面申請; 2.權屬審核:各國土資源所(分局)進行土地登記資料的初審,縣國土資源局審核;經審核無異議的,以國土資源局名義發布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7日;公告到期后,統一報請縣人民政府審批; 3.注冊登記:填寫《土地登記卡》和《共用宗土地登記卡目錄》,填寫《土地歸戶卡》,組裝《土地登記簿》,并進行材料歸檔; 4.頒發證書。 ◆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過程中,遇到國有農場宅基地等特殊情況如何處理 1.國有農場宅基地、已撤組轉戶和依法辦理征地手續的宅基地,用途應定為城鎮住宅用地(地類為071),初審時應注明按宅基地進行管理,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并在土地登記簿備注欄和土地證書記事欄加以說明; 2.農村專業戶宅基地以外的非農業建設用地,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定; 3.宅基地面積超過法定或批準面積,符合政府分戶建房條件的,按依法分戶后的情況確權和登記發證;符合政府分戶建房規定而尚未分戶的農村村民,其現有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建房合計面積標準的,可按現有宅基地面積確定為共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使用權面積按照相關各方協議約定進行分攤,沒有協議的按戶均攤。如分戶申請新宅基地,須核減已登記面積; 4.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經濟組織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 5.對不予登記發證情況,應在統計匯總表備注欄內予以說明,集中上報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辦公室備案,并在宅基地管理數據庫中加以記錄,對存在問題待依法處理后,再決定是否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關于“滴水”和“夾巷”的問題如何解決 按照我們蘇北地區約定俗成的建房習慣,房前屋后普遍留有“滴水”,東西存在“夾巷”,一是部分村民不清楚土地權屬界線,鄰里雙方各執一詞;二是雙方共同指界的比例很低;三是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宅基地權屬資料,無法準確界定“滴水”和“夾巷”的尺寸。確權登記過程中參照其他地區及我市其他市縣的普遍做法和《地籍調查規程》要求,按照土地使用現狀確權。
你好,農村住房土地使用證半拉步驟如下: 可以持申請書、身份證、戶口本和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到國土資源所申請,由國土資源所派員實地勘測,四鄰指界,完善各種資料后,報國土資源局進行登記發證。 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規定。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為了能夠充分保證“農村村民居者有其屋”我國法律針對宅基地的轉讓給予了嚴格的限制性的規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但是法律并不禁止農村村民住房的轉讓,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權是可以轉讓的,而“地隨房走”是我國現行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因此,法律是允許房屋同宅基地使用權的一并轉讓,只是禁止單獨的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農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宅基地使用權的受讓主體是有一定范圍限制的,即宅基地使用權只能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如果轉讓給村外人員,該受讓人必須在本村落戶并且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符合宅基地使用權的條件,即一戶一宅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房屋同時轉讓,并履行相關的登記和審批手續,而且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不可私下買賣,非法交易。《宅基地取得、行使、轉讓的特殊性》 1.取得方式上的局限性。農民取得宅基地的方式主要是以合法審批建房原始取得,另有繼承或受贈房屋、購買房屋、土地改革分配房屋等途徑。物權法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審批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應具備五個條件:一是具有村民資格;二是履行規定程序,村民向本村委會申請同意,經鄉政府審核后報縣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審批;三是符合土地規劃;四是以戶為單位,根據人數確定面積;五是分配的標準和面積,不得超出當地省政府的規定。 2.行使時的排他性和規范性。法律規定,宅基地使用權只能由宅基地使用人行使,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宅基地,因此具有排他性;同時應依法行使,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規定,不得違法擴大面積,也不能以出賣、贈與、入股經營等方式處分宅基地,不得擅自改變宅基地的用途。 3.轉讓時的限制性。宅基地使用權只能在一定范圍內有條件地轉讓,即經本村委會同意,宅基地使用權可以在本村內隨住房的轉讓而有條件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