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每一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只能申請購買或者租賃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選擇申請貨幣補貼。已婚居民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住房保障。第二十一條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申請租賃保障性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家庭申請的,家庭成員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之前連續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準;(三)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四)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五)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提出申請時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享受住房保障;(六)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申請廉租住房的,除具備上述(一)、(三)、(四)、(五)、(六)條件之外,還需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文件。本條例所稱自有住房,包括已經合法登記的住房和雖未登記但有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義擁有的住房。本條例所稱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員。第二十二條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家庭申請的,其全部家庭成員應當具有本市戶籍。家庭成員的戶籍因就學、服兵役遷出本市的,在就學、服兵役期間視為具有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之前連續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定的購買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準;(三)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購買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四)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五)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申請受理日之前三年內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轉讓過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六)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購買過具有保障性質或者其他政策優惠性質的住房,但作為家庭成員的子女在單獨組成家庭或者達到規定的年齡條件后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的除外;(七)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單身居民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齡條件和面積標準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二十三條未租賃保障性住房且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可以申請貨幣補貼。自有住房面積低于本市規定的住房保障面積標準,且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除第(四)項規定以外條件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可以申請貨幣補貼。貨幣補貼按月發放,補貼金額按照戶籍人口數計算。第二十四條租賃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因經濟原因繳納租金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緩繳、減繳或者免繳租金。申請緩繳、減繳或者免繳保障性住房租金的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一、廉租住房的申請條件為: (一)家庭年收入在28000元以下的家庭; (二)原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6平方米; (三)家庭人口兩人以上(含兩人),主申請人具有主城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高新區)正式戶口。 二、我市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含高新區)內符合下列三項條件的家庭可申購經濟適用住房: (一)家庭年收入50000元以下; (二)家庭人口兩人(含兩人)以上,主申請人必須具有本市五城區(含高新區)正式戶口;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6平方米以下。(包括已購政策性住房)。 三、家庭年收入低于7萬元(單身居民年收入低于3.5萬元),并且符合以下之一條件的家庭或個人可申購一套限價商品房: (一)具有本市五城區(含成都高新區)正式戶口的無房家庭或現有人均住房面積低于16平方米的家庭; (二)具有本市五城區(含成都高新區)正式城鎮戶口,年滿35周歲,無自有住房的單身居民; (三)連續在本市繳納3年以上綜合社會保險或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已婚或年滿35周歲的單身無自有住房的本市農村進城務工人員; (四)夫妻雙方在本市五城區(含成都高新區)工作,兩人在本市連續繳納5年以上綜合保險或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無自有住房的外來從業人員家庭。價格來源網絡,僅供參考。
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1、必須以家庭的名義申請;2、申請家庭成員必須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請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必須是夫妻或父母子女關系;3、所有申請家庭成員都具有本市戶口,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戶籍滿3年。 4、家庭年收入低于“3人戶及以下5萬元、4-5人戶6萬元、5人戶以上7萬元”的中低收入家庭標準;5、家庭資產在中低收入家庭標準的6倍以下,家庭資產包括房產、汽車、有價證券、投資(含股份)、存款(含現金和借出款);6、家庭無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2平方米以下。價格來源網絡,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