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管理,規范公積金貸款行為,提高職工住房消費支付能力,支持職工解決自住住房問題,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和《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
第六條 借款申請人應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是所購住房的產權人,并在公積金中心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七條 借款申請人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符合申請
公積金貸款所需具備條件: (一) 職工所在單位和搜索本人按規定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1年以上(含1年);未按規定逐月繳存公積金連續三個月以上(含三個月)不具備貸款條件; (二) 職工所在單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二年以上
1、具有杭州市行政區域內的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證明的職工; 2、申請時已連續一年以上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并沒有支取公積金用于支付購房首付款,同時無公積金貸款余額; 3、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且首期付款金額不低于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 2.繳存狀態正常,連續足額繳存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和良好信用; 3.具有穩定的收入和償還貸款的能力; 4.具有合法有效的購買住房合同、協議或者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